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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处: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6/2/2eekj.html 联合新闻网 更新日期:2010/10/06 09:45 记者李光仪/台北报导 「Ptt实业坊」BBS网站卷进五都选战争议。遭踢爆为陈菊网军的网友「bennon」在发表「 杨秋兴说谎抓到了」文章後,帐号无端消失;网友追查後,站方才承认是应「bennon」要 求删除,网友认为站方处理违反站规,痛批「政治黑手伸进台大校园」。 由於杨秋兴曾扬言对bennon提告,40;33m删除帐号资料可能使杨秋兴难以进行後续司法诉追作为 ,电信警察也可能难以查到被告资料,网友质疑Ptt管理人员为陈菊阵营护航。 「睡菊」风暴後,杨秋兴表示,九月十九日凡那比台风当天除证婚外,他都在应变中心坐 镇;「bennon」於九月二十九日在Ptt八卦版撰文,第一句话就是「杨秋兴说谎,抓到了 」,指控杨秋兴当天上午在跑选举行程。 这篇文章後来被引用放在网路上,杨秋兴气得说要提告;但十月一日有网友在Ptt上发现 ,bennon的帐号已不存在,「查无此ID」。 网友在Ptt提出质疑,站方四日回应,表示因发现bennon重复注册多个帐号,才删除;不 过网友进一步质疑,违反站规删除的帐号,都会公告,删除bennon帐号却无声无息,不合 情理。 昨天凌晨案情急转直下,站方发表声明,承认是「法务站长」Saxon滥用站长职权,应 bennon请求後,越权删除帐号;站方因此将Saxon解除站长职务,另外一名法务也「引咎 辞职」。 但整起事件并未打住,网友在网路人肉搜索bennon的真实身分,发现他可能是台大前学生 会长、并挂名「陈菊竞选办公室秘书」,帮陈菊青年军上课的高闵琳。 消息一出,有网友痛批「政治黑手伸进台大校园」、「陈菊竞选办公室秘书致电,站务越 权砍帐号」、「党工这招很难看」。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可能是站方单纯受人情拜托才删帐号,未必是政治因素。 ******************************************************************************** 这篇转贴被以无关海科的名义删除 只好再贴一次并详加说明 新闻中我有用不同颜色标注起来的部份 对照前不久海科版的事件,有异曲同工之妙 至於海科版主删不删那篇文有没有关系 藉此回应先前告诉我不得逾越中华民国法令的某位板主 中华民国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165条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 造之证据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的法律位阶应该比PTT站规或是海科版版规高吧? 第165条是否适用?? 请参照刑法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相关条文不再赘述 PS:标题是[闲聊],大家不妨将李建民老师的课学以致用一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71.69.54
1F:推 k5678 :是老师要求删除的阿 跟本事件立场根本不同好吗... 10/07 17:36
那是不是以後学校也要求删除就删除??
2F:推 BS1017 :呵呵,随便啦,对我有疑问就去罢免呀^_^ 10/07 17:39
3F:→ BS1017 :或者你可以去告我,OK的,谁对谁错,大家看的出来 10/07 17:39
4F:→ BS1017 :更何况,我并没有妨害到您的名誉 10/07 17:43
5F:→ BS1017 :那篇文章,骂人是事实,我也没有变造、伪造证据 10/07 17:44
6F:→ BS1017 :我甚至把那篇文章收起来,您想看吗?呵呵 10/07 17:45
7F:→ BS1017 :在那篇公告推文我有讲的很清楚,谁对谁错很清楚 10/07 17:46
法律常识的讨论关罢免版主什麽事? 你没有变造、伪造证据,删文只能算湮灭或是隐匿 贴这篇只是要举实例来说明管理者因现行法令而删文所产生的冲突 跟谁对谁不对也没啥关系吧 ※ 编辑: kvn300 来自: 118.171.69.54 (10/07 18:52)
8F:推 BS1017 :确定是我删的嘛?呵呵... 10/07 18:57
9F:推 k5678 :那要看内容是啥搂 指名道姓骂本来就要负担刑责风险 10/07 19:19
你认同要负担刑责,前面又说应该删掉 我都糊涂了.....
10F:推 CPYH :这战文真是棒!三面采光 还有大厨房 这战文真是棒! 10/07 19:47
战神学长莅临指导,有失远迎 多包含 (拜)
11F:推 BS1017 :随便,我懒的回应,爱怎麽想是您的自由罗,我没意见 10/07 19:48
12F:→ BS1017 :我指的是原PO 10/07 19:49
13F:→ BS1017 :是谁挑战的,应该很清楚,我也懒的再回应 10/07 19:50
管理者面对管理上的讨论,用"懒的回应"似乎不太恰当 换作是学校的管理单位这样说,恐怕免不了一片挞伐 挑战?? 随便,我懒的回应,爱怎麽想是您的自由罗..... ※ 编辑: kvn300 来自: 118.171.69.54 (10/08 01:58)
14F:推 k5678 :请看清楚第一句好吗... 10/08 10:21
也请您看清楚我回的第一句好吗...
15F:推 BS1017 :整篇文章,看起来有讨论的意思吗呵呵 10/08 12:00
16F:→ BS1017 :我想,再「讨论」也没什麽用 10/08 12:00
17F:→ BS1017 :这篇文章呢,我就回应到这里,尔後您的文章我不会再 10/08 12:01
18F:→ BS1017 :有任何回应that's all 10/08 12:02
当了版主一整个管理者的气势都出来了 诚心建议您,思考一下您目前的身份 我的言词不用讨好不喜欢我的版众 您的言词却必须顾虑会认同我说法的网民 ※ 编辑: kvn300 来自: 118.171.69.54 (10/08 12:57)
19F:推 e0928558056 :我没看到那篇文章,不过听回应感觉像是一篇指名道姓 10/08 19:43
20F:→ e0928558056 :的骂人文章? 这样子删掉不是比较好?(以免後续法律... 10/08 19:43
21F:→ e0928558056 :是原PO发的文章吗? 如果你坚持我相信你可以再发一篇 10/08 19:44
相关主题的完整讨论 3008 -> 3015 -> 3024(已删) -> 本篇 前後篇看一下应该就能连贯起来了 ※ 编辑: kvn300 来自: 118.171.69.54 (10/08 20:07)
22F:推 e0928558056 :所以是有人发一篇干老师的文章,然後版主删掉这样? 10/10 02:35
23F:→ e0928558056 :版主是基於保护那位同学的立场删除的吧? 10/10 02:36
24F:→ e0928558056 :看起来大大应该不是原PO,那为何要坚持您的立场? 10/10 02:37
25F:→ e0928558056 :感觉有些为反对而反对,老师要删所以湮灭证据之嫌 10/10 02:37
26F:→ e0928558056 :应该是没有了,同学应该也不想吃官司,这不是刚好? 10/10 02:37
27F:→ e0928558056 :大大是希望该同学自己解决?为了教育? 10/10 02:39
28F:推 eyeloveeye :所有文章看过一遍!我支持楼上的说法! 10/10 11:27
29F:→ BS1017 :那篇文章,是问老师哪个好过,但推文有不好的字眼 10/10 12:04
30F:→ BS1017 :也就是公然侮辱的部份,老师要求站长转达删除 10/10 12:05
31F:→ BS1017 :那原PO还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因为这样所以我才懒的回 10/10 12:06
32F:→ BS1017 :应原PO,就是这样,但看来原PO还是不懂,所以算了 10/10 12:07
33F:→ BS1017 :我也懒的再讲,再怎麽讲还是被反对 10/10 12:08
34F:→ BS1017 :当板主也不一定要每一篇文章的推文都要看完吧= = 10/10 12:09
35F:→ BS1017 :我还是潜水好了,避免又被说我「自打嘴巴」 10/10 12:14
楼上三位能不能说说在下反对什麽?? 反对"删文"跟反对"删文的方式" 是不一样的吧? 楼楼上提到 基於保护同学的立场 试问,将犯罪事实摆那嚜久才删掉,算是哪们子保护同学 如果是违反站规(或版规)才删,那版主也失职太久了吧? 直到站方通知才删 而且,以後用有损校誉的名义请站方删文,是不是也一样照办?? 最後,请版主去确认一下站方的规定,是不是不用每篇推文都要看完
36F:推 watersea :所以说哪些老师机车哪些老师不机车都不能讨论 那乾脆 10/11 00:29
37F:→ watersea :立规限制就好啦 就说不可以讨论老师 = = 10/11 00:29
38F:→ watersea :那在顺便限制,都不可以讨论 因为抱怨宿舍会被舍监检 10/11 00:30
39F:→ watersea :举 抱怨学校会被校长检举 抱怨街道会被市长检举 抱怨 10/11 00:31
40F:→ watersea :国家会被当匪谍处理 哈!真棒 啥都不用讨论 10/11 00:31
41F:→ watersea :PTT可以关掉了 10/11 00:31
言论自由是什麽都可以说,但是不能乱说 说错了要勇於负责,所以PTT不用关掉 ※ 编辑: kvn300 来自: 114.136.150.96 (10/11 01:19)
42F:推 e0928558056 :你的立场有点冲突了,如果老师没有说删掉,版主自行 10/11 03:33
43F:→ e0928558056 :删除不就跟这篇文章相同? 袒护同学? 无视法律? 10/11 03:33
44F:→ e0928558056 :如你所说湮灭证据? 如果杨秋兴没说要告,批踢踢版 10/11 03:34
45F:→ e0928558056 :主将散布谣言者帐号删除,我相信还是会有网友出来炮 10/11 03:34
46F:→ e0928558056 :就如大大一样,只是炮的点应该不同。 10/11 03:35
47F:→ e0928558056 :杨秋兴说要告,他删除帐号,等於湮灭证据。反之没说 10/11 03:35
48F:→ e0928558056 :你要炮说版主袒护当然也是可以,但就没法律方面问题 10/11 03:36
49F:→ e0928558056 :所以你到底是战甚麽,只有你知道。 10/11 03:37
50F:→ e0928558056 :理由很多,您有发言的自由;但我认为版主不算失职。 10/11 03:38
51F:推 e0928558056 :其实版规是有点争议的,版规说你有自由发文,但後果 10/11 03:58
52F:→ e0928558056 :自负,如违法版主可删除并处分;但版主太早删除,相 10/11 03:58
53F:→ e0928558056 :关法律责任变成版主要扛? 10/11 03:59
54F:推 e0928558056 :我大概知道大大为甚麽要发这篇文章,应该是版主第一 10/11 04:12
55F:→ e0928558056 :时间回覆让您不满意吧,版主和您好像各说各话= =? 10/11 04:13
56F:→ e0928558056 :版主当时如果说:该文违反法律,行使版主职权删除。 10/11 04:13
57F:→ e0928558056 :应该不至於有任何争议。 您可能认为版主处理时间太晚 10/11 04:14
58F:→ e0928558056 :有失职之虞,我想PTT版主应该是无给职?纯粹是靠着热 10/11 04:14
59F:→ e0928558056 :心、时间来帮忙管版,这件事情闹大以前结束,我个人 10/11 04:15
60F:→ e0928558056 :认为是OK的。如果您用最高标准来看,您也没错。 10/11 04:17
版主的权利义务PTT有站规在规范 既然要当版主就表示认同站规,跟无给职没有关系吧 至於版规跟法律的冲突该如何解决,这是版主该去拿捏的 版主第一时间的回覆没有让我不满意,是作法我无法认同 出发点虽是善意,但在下认为并不恰当 我前面说过,是删文的方式有争议 1.原发文的同学有同意删除吗?? 如果他能提出证明或愿意法庭见呢?? 2.就案例来探讨法律面的问题,让以後在版务处理上有个依据 如果这样都不算是讨论的话,难不成要等到真的因删文被告了才来懊恼?? 在下很谢谢您宝贵的意见
61F:→ t901217 :真希望海科板不要再扯上政治... 10/11 21:05
有扯上政治过吗?? ※ 编辑: kvn300 来自: 118.171.64.17 (10/12 02:42)
62F:推 e0928558056 :您考虑的点的确有需要注意;不过我认为这次应该是告 10/13 22:55
63F:→ e0928558056 :一段落了,老师不告同学愿意法院见?可能要教室见XD 10/13 22:55
64F:→ e0928558056 :更何况我说一个人死胖子,就算提出证明他很胖,我应 10/13 22:56
65F:→ e0928558056 :该还是会被告到歪。 10/13 22:56
66F:→ e0928558056 :不过未来出现不同的案例,可能要特别注意一下。 10/13 22:57
67F:→ e0928558056 :也非常感谢您愿意和我讨论。 10/13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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