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tao (小海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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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新官上任3把火 令人無言
時間Fri Sep 19 01:17:10 2008
: 學校真是越來越過分 越來越誇張 比高中生還不如
: 從高海廟變高海監獄
: 補個X
1.學校本身為一隻開放空間之"非公共土地"
也就是說雖然大老闆是政府~但還是算政府"私有"之土地
2.訂定任何規則均須遵守大學法以及中華民國各條法律之規定不得牴觸
學校訂定規則法源依據為
大學法第32條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3.也就是說學校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訂定各種管理規定
包括停車場管理,宿舍管理,校園管理,學生管理等各項管理規定
包括停車場收費罰款或者是獎懲規定等皆為合法之規定
(請注意就是法律 高於行政命令!行政命令 高於學校自治規定)
4.學校有自治權~~亂停車就算是罰直接記三大過退學也並不違法
不過訂規定後明天會不會有蘋果大駕光臨那另外一回事了
另外大學法第35條為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後略
所以學校停車收費為一有法源依據之規定~~
但罰款部分可能就要再看一下...
5.而學校違規停車放氣是不違反刑法的
http://www.hlpb.gov.tw/releaseRedirect.do?unitID=183&pageID=3473
第十條回答
空氣充入輪胎之內,僅助成車輛的效用,空氣本身原則上應無經濟價值,
因此放洩他人輪胎內空氣,致無法行駛,並不能立「毀損罪」。
又一般私人車輛與「供公眾運輸的舟車」有別,亦不能成立刑法第183條之罪,此外,所
謂「放逸」車胎空氣之行為,也與以強暴協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或剝奪人行動自由罪之要件
未盡相符,所以不能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和刑法第304條之罪。因此,
以不立犯罪為是,應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為適當。
6.鎖車的部分
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的車未經許可停在學校土地上為一之侵權行為
而學校擅自將你的車加鎖也是屬於不法侵害你的的權利(車是你的)
這部份如果真的告上法院可能是你會吃虧
但在刑法上可就不一樣了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你的機車屬於私人財產也就這是你的權利
學校擅自將你的車上大鎖屬於==>強制暴力行為~~~妨害你的權利
因此是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的....
這邊有比較詳細的解釋..但是找不到法律上的
http://blog.yam.com/tmmap&page=10
公寓大廈停車場亦為私有地(共同私有地)~~學校亦然
7.總之一句話
學校鎖車 絕對是一個違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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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4.225.217
※ 編輯: turtao 來自: 218.164.225.217 (09/19 01:18)
1F:推 JeremyWu:你認真了 不過我突然想到 那這樣是不是老人家或其他街坊 09/19 02:22
2F:→ JeremyWu:鄰居 那不就不能騎腳踏車進學校運動囉!? 09/19 02:23
3F:推 henryol:太超過了! 09/19 07:31
4F:→ k85097ok:我上次不知道在哪看到一篇 鎖車不違法 09/19 17:55
5F:→ k85097ok:你破壞大鎖 也不違法 忘了在哪看見的~.~ 09/19 17:55
6F:→ k85097ok:我法律通識作業又找到題目可以寫了.... 09/19 18:03
7F:噓 tkbabbb:PO文的人也太...所以現在是要怎樣? 09/20 00:50
8F:推 k5678:原PO沒怎樣阿... 09/20 01:01
9F:→ JeremyWu:樓樓上是噓甚麼的呀 09/20 04:21
10F:推 JeremyWu:幫補 09/20 04:24
11F:噓 tkbabbb:原PO是要用法律來壓我們嗎?說我們學校是最大,我們是個屁? 09/20 11:12
12F:推 JeremyWu:幫補 實在不知樓上在想甚麼 看最後一句就知道 09/20 12:43
13F:推 rcount66:不推不行 學點法律知識 09/20 13:25
14F:推 theend1109:想當初我一年級,只不過是車證忘了貼,車牌就不見了 09/21 22:26
15F:→ theend1109:害我那兩天都無牌駕駛! 09/21 22:26
16F:→ wjmandy:而且樓上車牌是被自己班上拔的XD 09/24 09:14
17F:推 yongx13:如果學校也用法律來壓學生輿論,那會很可悲。 09/30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