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nking (槍王)
看板NHU_Talk
標題Re: [閒聊] 很遺憾 關於停車証 真的有公權力
時間Fri Nov 16 02:05:23 2007
您漏了規費法最重要的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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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對於規費之徵收,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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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非"各級政府所屬學校"。
您要引用,應引用"私立學校法"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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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規定之範圍。
前項範圍應參酌教育成本及學校健全發展需要定之。
除第一項範圍外,因教學上特殊用途之收費,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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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uistghost (99%的苦澀)》之銘言:
: 根據規費法所規定
: 第一章 總則
: 第 6 條 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 第 7 條 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
: 理者,不適用之:
: 一、審查、審定、檢查、稽查、稽核、查核、勘查、履勘、認證、公 證、驗證、審
: 驗、檢驗、查驗、試驗、化驗、校驗、校正、 測試、 測量、指定、測定、評定、鑑定、
: 檢定、檢疫、丈量、複丈、鑑價 、 監證、監視、加封、押運、審議、認可、評鑑、 特
: 許及許可。
: 二、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
: 三、身分證、證明、證明書、證書、權狀、執照、證照、護照 、簽證、牌照、戶口
: 名簿、門牌、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 證之核發。
: 四、考試、考驗、檢覈、甄選、甄試、測驗。
: 五、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或許可。
: 六、配額、頻率或其他限量、定額之特許。
: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
: 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 表、簡章及圖
: 說。
: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 第 9 條 規費之繳費義務人如下:
: 一、向各機關學校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者。
: 二、經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應繳規費者。
: 但是 南華停車場是三笅設施 臨時地也能算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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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202.65
1F:推 wozxzow:推個認真 11/16 02:07
2F:推 GoldenEyeF1:這個....太認真了...推一下.... 11/16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