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kyuhope (tokyuh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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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二代健保可怕的不只保費增加
時間Tue May 16 18:48:34 2006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俗稱二代健保法)近來引發諸多討論和批評。先讓我們釐
清一件事情,為什麼要有二代健保法?我想答案應該是實施了十一年的全民健保已經有
很多條文不合時宜,加上十一年來發現不少弊病,例如:財務收支不平衡、藥價黑洞、
醫療浪費、空中抓藥、醫院A健保、健保A醫生…。所以我們需要一部符合時代精神又能
解決各項弊病的二代健保法。
既然確認了原先的全民健保法需要修正,那麼從八十九條增加為一百零三條的二代
健保法,到底符不符合全民的需要?我帶各位看官仔細的瞧一瞧。
首先,二代健保費率採取「收支連動」,亦即要用多少錢,就收多少錢,如
此一來,的確能解決長年困擾健保局的財務問題。
其次,為了防止俗稱「空中抓藥」的長期移居國外者遇有傷病即立即回國投保,二代
健保法裡也修訂了「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該也能發
揮一定的作用。
至於醫院A健保問題,新法第八十八條也將原有罰則從兩倍提高為十倍。希望透過重
罰來遏止不肖醫院動歪腦筋。
由以上幾點看來,二代健保法的確試圖修正現有全民健保弊病,這樣的精神和出
發點值得肯定。但是從個人薪資所得改用家戶所得總額作為計算保費的依據、設定保
費上下限,並導致半數民眾增加保費是否公平合理?其次,醫院A健保問題罰則雖然提
高,但重點應該在於稽查是否夠嚴謹,如果稽查不嚴,罰則雖然提高,但是在有利可
圖的狀況下,醫院A健保問題想要大幅改善並不容易。另外,二代健保對於藥價黑洞、
醫療浪費並沒有明確的對策,是否也需要進一步研商,加進二代健保法中。
如果只看到這裡,我對二代健保的評價是雖有改善空間,但改革精神值得肯定。不
過二代健保法中,新增了不少條文是大家較少討論,但卻隱含不少問題的。
首先,健保A醫生的問題不但沒有解決,還變本加厲。
第四十二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為原則,得以論病
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為訂定之基準,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
第六十條: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應由保險人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
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研議總額支付制度推動事宜。
這兩條代表了未來健保局給予醫療給付時,除了依照現行的相對點數(也就是
打折給付啦!),還可以新增每天或是每人的限制,降低給付的金額。同時,健保局
給付給醫院時,也將推動總額支付制度。看似合理,但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如果你是
醫生或是醫院,明知再看這個病人不會得到醫療給付,你會盡全力嗎?這樣的制度會不
會導致醫病關係變成買賣關係,每日限額,超過的就不醫,病死活該,請另尋高明。
其次,健保局新增了大量的權力,侵犯了個人的隱私和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本保險之保險經費、保險費、利息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第八十一條: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
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第九十三條:雇主、繳費義務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
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並得免提供擔保。
這三條就是說,就算你變成卡奴,只要你一有收入,健保局就可以優先拿走。
同時,健保局懷疑你逃避繳交健保費,就可以對你申請假扣押,讓你無法處分財產。
而健保局幾乎擁有調查權,因為健保局可以跟以下單位調資料可以全部從財政部得
到,而這些單位不得拒絕。(二、為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辦理投
保、退保及保險經費、保險費計繳等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
義務及內容。所需之資料初步臚列如下:
(一)財政部: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資料、扣繳單位扣
繳資料、事業機關扣繳各類所得資料、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
人綜合所得稅更正核定資料、欠費移送行政執行者財產資料。
(二)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徵集或召集入營服役期間在二個月以上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
族、志願役及義務役軍人資料。。
(三)內政部:全國人民全戶戶籍資料、在台無戶籍人民資料、替代役役男
資料、非現住人口資料、出生及死亡異動資料、交通事故資料。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許可受雇在臺從事工作之外國人資
料。
(五)法務部:受刑人資料。
(六)勞工保險保險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選擇適用勞工退
休金制度之勞工資料。
(七)公教人員保險保險人: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機關學校及被保險人資料。
(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無職業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及其無職
業眷屬資料。
(九)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低收入戶資料。
(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資料、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承保資料。)
但是在健保局擁有這麼大的權力之後,條文中並沒有說明健保局怎麼保護個人資
料,只說健保局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避免資料外洩。
就長遠的發展來看,健保A醫生的問題不解決,越守法的醫生就越吃虧,劣幣驅除良幣
,未來患者得到的醫療對待要好也難。而健保局的權力如此擴大,卻沒有制衡和監督
單位,我不知道全民能不能接受?但起碼我個人不能接受。
二代健保法立意雖然良好,但是從結果看起來明顯不及格,實在有重新檢討的空
間,如果這樣的法案在立法院能順利通過,不但立委諸公們該打屁股,身為一個
納稅人,我實在想不通健保局員工這樣的行政成績,怎麼能拿4.5個月的績效獎金。
註:如果你也想仔細看看新舊全民健保法的詳細條文,不妨上健保局網
站看看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second/index_second.asp??menu=5&menu_id=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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