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kyuhope (tokyuh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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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二代健保可怕的不只保费增加
时间Tue May 16 18:48:34 2006
全民健康保险法修正草案(俗称二代健保法)近来引发诸多讨论和批评。先让我们厘
清一件事情,为什麽要有二代健保法?我想答案应该是实施了十一年的全民健保已经有
很多条文不合时宜,加上十一年来发现不少弊病,例如:财务收支不平衡、药价黑洞、
医疗浪费、空中抓药、医院A健保、健保A医生…。所以我们需要一部符合时代精神又能
解决各项弊病的二代健保法。
既然确认了原先的全民健保法需要修正,那麽从八十九条增加为一百零三条的二代
健保法,到底符不符合全民的需要?我带各位看官仔细的瞧一瞧。
首先,二代健保费率采取「收支连动」,亦即要用多少钱,就收多少钱,如
此一来,的确能解决长年困扰健保局的财务问题。
其次,为了防止俗称「空中抓药」的长期移居国外者遇有伤病即立即回国投保,二代
健保法里也修订了「参加本保险前四个月继续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应该也能发
挥一定的作用。
至於医院A健保问题,新法第八十八条也将原有罚则从两倍提高为十倍。希望透过重
罚来遏止不肖医院动歪脑筋。
由以上几点看来,二代健保法的确试图修正现有全民健保弊病,这样的精神和出
发点值得肯定。但是从个人薪资所得改用家户所得总额作为计算保费的依据、设定保
费上下限,并导致半数民众增加保费是否公平合理?其次,医院A健保问题罚则虽然提
高,但重点应该在於稽查是否够严谨,如果稽查不严,罚则虽然提高,但是在有利可
图的状况下,医院A健保问题想要大幅改善并不容易。另外,二代健保对於药价黑洞、
医疗浪费并没有明确的对策,是否也需要进一步研商,加进二代健保法中。
如果只看到这里,我对二代健保的评价是虽有改善空间,但改革精神值得肯定。不
过二代健保法中,新增了不少条文是大家较少讨论,但却隐含不少问题的。
首先,健保A医生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变本加厉。
第四十二条:医疗服务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应以同病同酬为原则,得以论病
例、论品质、论人或论日为订定之基准,并以相对点数反应各项医疗服务之成本。
第六十条:第一项医疗给付费用总额订定後,应由保险人遴聘保险付费者代表
及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代表,共同研议总额支付制度推动事宜。
这两条代表了未来健保局给予医疗给付时,除了依照现行的相对点数(也就是
打折给付啦!),还可以新增每天或是每人的限制,降低给付的金额。同时,健保局
给付给医院时,也将推动总额支付制度。看似合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如果你是
医生或是医院,明知再看这个病人不会得到医疗给付,你会尽全力吗?这样的制度会不
会导致医病关系变成买卖关系,每日限额,超过的就不医,病死活该,请另寻高明。
其次,健保局新增了大量的权力,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之保险经费、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优先於普通债权。
第八十一条:保险人为办理本保险业务所需之必要资料,得请求相关机关提供,
各该机关不得拒绝。
第九十三条:雇主、缴费义务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积欠本保险相关费
用,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执行之迹象者,保险人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
,并得免提供担保。
这三条就是说,就算你变成卡奴,只要你一有收入,健保局就可以优先拿走。
同时,健保局怀疑你逃避缴交健保费,就可以对你申请假扣押,让你无法处分财产。
而健保局几乎拥有调查权,因为健保局可以跟以下单位调资料可以全部从财政部得
到,而这些单位不得拒绝。(二、为整合各相关机关持有或保管之资料,以办理投
保、退保及保险经费、保险费计缴等业务,爰於第一项明定各相关机关提供资料之
义务及内容。所需之资料初步胪列如下:
(一)财政部:个人综合所得税课税资料、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资料、扣缴单位扣
缴资料、事业机关扣缴各类所得资料、营利事业扣缴单位资料、营利事业所得税及个
人综合所得税更正核定资料、欠费移送行政执行者财产资料。
(二)国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应徵集或召集入营服役期间在二个月以上
者、国军军事学校军费学生、经国防部认定之无依军眷及在领恤期间之军人遗
族、志愿役及义务役军人资料。。
(三)内政部:全国人民全户户籍资料、在台无户籍人民资料、替代役役男
资料、非现住人口资料、出生及死亡异动资料、交通事故资料。
(四)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依就业服务法规定许可受雇在台从事工作之外国人资
料。
(五)法务部:受刑人资料。
(六)劳工保险保险人:劳工保险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投保薪资、选择适用劳工退
休金制度之劳工资料。
(七)公教人员保险保险人:参加公教人员保险之机关学校及被保险人资料。
(八)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无职业荣民、荣民遗眷之家户代表及其无职
业眷属资料。
(九)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低收入户资料。
(十)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理赔资料、强制汽车责任
保险承保资料。)
但是在健保局拥有这麽大的权力之後,条文中并没有说明健保局怎麽保护个人资
料,只说健保局应遵循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避免资料外泄。
就长远的发展来看,健保A医生的问题不解决,越守法的医生就越吃亏,劣币驱除良币
,未来患者得到的医疗对待要好也难。而健保局的权力如此扩大,却没有制衡和监督
单位,我不知道全民能不能接受?但起码我个人不能接受。
二代健保法立意虽然良好,但是从结果看起来明显不及格,实在有重新检讨的空
间,如果这样的法案在立法院能顺利通过,不但立委诸公们该打屁股,身为一个
纳税人,我实在想不通健保局员工这样的行政成绩,怎麽能拿4.5个月的绩效奖金。
注:如果你也想仔细看看新旧全民健保法的详细条文,不妨上健保局网
站看看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second/index_second.asp??menu=5&menu_id=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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