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12 (亨利)
看板NDHU_FIN98
標題[口哥] 民法
時間Sun Jul 27 00:14:28 2008
關於畢旅的這件案子,我查了很久也問了很多人。
不懂法律的雖然覺得好像也不能拿他怎麼樣,但是卻很不屑這
樣的行為。懂法律的卻告訴我,「當然是他要負責啊。」
我就簡單的敘述一下目前的狀況。
我們是二十人團,走團體價位,並且委任班上同學代為處理相
關事宜。在大家了解行程也了解價位之後,委任班上同學代為與旅
行社方簽約。此皆為成行兩個月前之行為。
現在有一甲方希望退出我們二十人團。
此甲方退出旅行團的理由姑且不論其正當性,並且要求甲方不
需對剩餘十九人團或旅行社支付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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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真是一場鬧劇。以下是民法解釋內容。
今天因為有甲方的參與所以才有此二十人團的團體價位,這很
明顯的就是沒有甲方,就沒有二十人團,也就沒有團體價位,所以
剩餘十九人要補足團體價位跟一般價位的價差。
但是很明顯的,甲方已經簽約在先,甲方完全了解此二十人團
是不可分割的團體,若是切割將不再是團體價位,也就是有人會因
此蒙受損失。
所以不管他是兩個月前、兩季前、兩年前或是二十年前取消,
我們都會因為他的取消而蒙受損失,故根據民法的因果關係,甲方
需補足二十人團(即是另找一人頂替甲方)或是補足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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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甲方娘親提到的兩個月前取消可行的這個問題,並不適用
於本案。因為一般旅行社辦出國團,若是兩個月前取消行程,旅行
社的應變措施即是取消機票與旅館而已,並不會影響其他旅客的權
益。
但是在本案,取消行程不單單是甲方的問題。
「因為」甲方取消行程,「所以」其餘十九人權益受損。
簡單的因果關係,甲方,查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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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2.213.34
1F:推 dream0312:辛苦你了~ 但是這應該要看甲方的誠意吧??? 07/28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