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er (每天都要過的充實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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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大會盃桌球規則
時間Mon Feb 11 16:53:54 2008
桌球競賽規則
第一條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十一日
第二條 比賽地點:國立台灣大學小巨蛋桌球室
第三條 比賽項目:男女混合組
第四條 報名人數:報名人數(含隊長)上限為15人
第五條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院校九十六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為限(
不含輔系生、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僅雙修生可計入但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隊內球員有以下資格者,於賽場上限一人出賽:
1. 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
2. 於大學曾參與大專籃球聯賽第一級比賽球隊之正式及替補成員。
第六條 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二〉每兩個隊伍勝負皆採用五點制(依序為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
〈三〉每位選手限打一點,不得重複。
〈四〉每場比賽的每一點皆以五戰三勝決勝負。
〈五〉循環賽計分法:
1. 勝隊得兩分,敗隊得一分,棄權則以零分計算;加總後取各組積分最高兩名進入複賽
。
2. 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a. 積分相等時,比賽之總獲勝點數多者為勝
b. 若同組積分相同且總獲勝點數又一樣時,則以敗場數最
.少者晉級
〈六〉決賽五點先搶得三點者為獲勝。
第七條 獎勵:獲得前四名之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玆鼓勵。
第八條 比賽用球:(將於一領討論)
第九條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
第十條 比賽規定:
〈一〉比賽前十分鐘,將出賽名單及名單人員之選手證與學生證一同交至記錄台備查。
〈二〉比賽逾時超過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視同棄權。
〈三〉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準時出賽者,可經由對方同意後先打其他點。
〈四〉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一點。否則該場比賽以
棄權論。
〈五〉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場同時舉行,各隊不得
異議。
〈六〉比賽球桌將以圍布劃分,比賽區只限裁判、比賽球員以及工作人員進入,觀眾不得
超過或進入比賽區域內,以利比賽時之進度和安全。
〈七〉桌球室內請保持乾淨,不可攜帶飲料、食物進入。
〈八〉進入球場須穿著乾淨的室內鞋。
〈九〉各隊須穿著顏色、樣式統一且具有明顯標示隊別之球衣,違反球員則該場比賽不得
上場。
〈十〉有隊長及隨隊教練可向紀錄台或裁判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第十一條 申訴:
〈一〉若對運動員資格有疑問,可向各場地裁判提出驗證身分之要求,唯須於該場比賽結
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若資格有爭議,則由該項比賽之裁判長及大會共同決定之。
〈二〉有關競賽場所發生之非規則或本章程未明文規定的問題(不含運動員資格問題),
必須在發生半小時內,由各校領隊向大會提出申訴。
〈三〉申訴以大會與裁判長共同決定之意見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罰則:
〈一〉所有出賽選手若有資格不符之情況,經證實後?沒收其所屬之隊伍比賽成績、名次
及保證金並取消參賽資格,但已賽畢之比賽不予重賽。
〈二〉參賽人員(含隊職員及選手)在大會期間,若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不服從裁判等等
不當行為之情形,除取消該參賽選手比賽資格及所得名次外,並即刻通知所屬學校予以議
處。
第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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