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er (每天都要过的充实有意义)
看板NDHU_ACC_SA
标题[公告] 大会盃桌球规则
时间Mon Feb 11 16:53:54 2008
桌球竞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十一日
第二条 比赛地点:国立台湾大学小巨蛋桌球室
第三条 比赛项目:男女混合组
第四条 报名人数:报名人数(含队长)上限为15人
第五条 参加资格:
〈一〉参加比赛之运动员,以各大专院校九十六学年度下学期正式注册之在学学生为限(
不含辅系生、选读生、先修生、补习生、空中补校、侨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学生,
仅双修生可计入但须检附相关证明)。
〈二〉队内球员有以下资格者,於赛场上限一人出赛:
1. 曾参加大专院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甄审、甄试、单独招生、转学(插班)考试加分等
「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规定之入学管道并经榜示或递补录取者
。
2. 於大学曾参与大专篮球联赛第一级比赛球队之正式及替补成员。
第六条 比赛制度:
〈一〉预赛采分组循环制,决赛采单淘汰制。
〈二〉每两个队伍胜负皆采用五点制(依序为男单、女单、男双、女双、混双)。
〈三〉每位选手限打一点,不得重复。
〈四〉每场比赛的每一点皆以五战三胜决胜负。
〈五〉循环赛计分法:
1. 胜队得两分,败队得一分,弃权则以零分计算;加总後取各组积分最高两名进入复赛
。
2. 积分相等时,胜负判定之优先顺序如下:
a. 积分相等时,比赛之总获胜点数多者为胜
b. 若同组积分相同且总获胜点数又一样时,则以败场数最
.少者晋级
〈六〉决赛五点先抢得三点者为获胜。
第七条 奖励:获得前四名之球队,由大会颁发奖盃以兹鼓励。
第八条 比赛用球:(将於一领讨论)
第九条 比赛规则:采用中华民国桌球协会审订公布之最新比赛规则
第十条 比赛规定:
〈一〉比赛前十分钟,将出赛名单及名单人员之选手证与学生证一同交至记录台备查。
〈二〉比赛逾时超过十分钟未出场比赛者视同弃权。
〈三〉如有特殊情形无法准时出赛者,可经由对方同意後先打其他点。
〈四〉比赛期间若因某队选手受伤而人数不足,空点只可排於最後一点。否则该场比赛以
弃权论。
〈五〉为了赛程顺利进行,场地安排得由大会随时视情况调度及分场同时举行,各队不得
异议。
〈六〉比赛球桌将以围布划分,比赛区只限裁判、比赛球员以及工作人员进入,观众不得
超过或进入比赛区域内,以利比赛时之进度和安全。
〈七〉桌球室内请保持乾净,不可携带饮料、食物进入。
〈八〉进入球场须穿着乾净的室内鞋。
〈九〉各队须穿着颜色、样式统一且具有明显标示队别之球衣,违反球员则该场比赛不得
上场。
〈十〉有队长及随队教练可向纪录台或裁判询问比赛相关讯息。
第十一条 申诉:
〈一〉若对运动员资格有疑问,可向各场地裁判提出验证身分之要求,唯须於该场比赛结
束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若资格有争议,则由该项比赛之裁判长及大会共同决定之。
〈二〉有关竞赛场所发生之非规则或本章程未明文规定的问题(不含运动员资格问题),
必须在发生半小时内,由各校领队向大会提出申诉。
〈三〉申诉以大会与裁判长共同决定之意见为终决,各队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罚则:
〈一〉所有出赛选手若有资格不符之情况,经证实後?没收其所属之队伍比赛成绩、名次
及保证金并取消参赛资格,但已赛毕之比赛不予重赛。
〈二〉参赛人员(含队职员及选手)在大会期间,若有违背运动员精神、不服从裁判等等
不当行为之情形,除取消该参赛选手比赛资格及所得名次外,并即刻通知所属学校予以议
处。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大会随时修订之。
--
████████████████████████████████████████
╔══█║█║█║█╔╗█║█╔══○╔═╗█╔══█═╦═██╔═╗██╔══
║███╠═╣█║█║║█║█╠═○█○═╗█╠═███║███║█║██╠═█
║███║█║█║█║█║║█║█ ○○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7.13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