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er (每天都要過的充實有意義)
看板NDHU_ACC_SA
標題[公告] 大會盃壘球規則
時間Mon Feb 11 16:51:16 2008
壘球競賽規則
第一條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十一日
第二條 比賽地點:(將於一領討論)
第三條 比賽項目:男子組
第四條 報名人數:報名人數(含隊長)上限為25人
第五條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院校九十六學年度下學期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為限(
不含輔系生、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僅雙修生可計入但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隊內球員有以下資格者,於賽場上限一人出賽:
1. 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體保)
2. 於大學曾參與大專聯賽第一級比賽球隊之正式及替補成員。(甲組)
第六條 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循環賽制,決賽採單淘汰賽制。
〈二〉循環賽計分法:
1.勝隊得兩分,敗隊得一分,棄權則以零分計算;加總後取各組積分最高兩名進入複賽。
2.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a. 總失分少者為勝者
b. 總得分多者為勝者
c. 對戰成績勝者為勝者
第七條 獎勵:獲得前四名之球隊,由大會頒發獎盃以玆鼓勵。
第八條 比賽用球:(將於一領討論)
第九條 比賽規則:
〈一〉比賽以三好四壞,七局制60分並行制,每打席由一好一壞開始。 可使用增額球員
(EP)。
〈二〉四局結束兩隊相差十分或五局結束兩隊相差七分,則比賽提前結束。
〈三〉比賽以打滿七局或五十至六十分鐘為限(由裁判宣判)。(裁判會告知其局為最後
一局)若分出勝負由裁判宣布比賽結束。若打滿七局或滿六十分鐘仍平手,則採驟死賽至
分出勝負。
註1、 驟死賽:若打滿七局或滿六十分鐘仍平手,比賽繼續進行時,每一個半
局的第一打席開始之前,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擊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二壘,成為
無人出局,二壘有跑壘員的狀況,稱為突破僵局。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照替補規則替補
。
註2、驟死賽只適用於單淘汰賽中,分組預賽對戰上仍有平手規則,如分組三
循環預賽中第一場平手則由猜拳決定輸者先與第三隊比賽。
〈四〉比賽時球落在球場內皆為free,若出全壘打牆則為全壘打。若打者將球打至場內卻
無法直接取得之處(如:樹叢等)時,打者與跑者各推進二個壘包;若傳接球失誤導致球
落入死球線外時,打者與跑者各推進兩個壘包,這兩個壘的算法是,自防守球員傳球出手
時,各跑壘員所分別佔有的壘包算起,各安全前進兩個壘;各種情況均需遵守主審的裁定
。
〈五〉開賽前雙方猜拳決定先攻與先守隊伍。
〈六〉各隊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填寫攻守名單,決定攻守,凡逾大會規
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者(以大會時間為準)或服裝不整,球員不足九人者則判為『棄權比
賽』。開賽後球員只有九人時,可以開始比賽,但其他尚未抵達之球員必須列在第十棒之
打擊位置,輪及第十棒打擊時若仍只有九名球員時,第十棒應被判出局。
〈七〉有關攻守名單應需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教練或隊長應簽名並註明其
球衣號碼。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登錄於攻守名單中先發球員或
預備球員欄之球員方為可下場比賽之正式球員,僅登錄於教練欄之姓名不
具正式可下場球員之資格。
〈八〉根據公佈的比賽時間為準,該隊遲到超過十分鐘以棄權論;若參加隊伍棄權或被大
會取消資格,該場比賽以7:0計分。
〈九〉裁判得以在賽前視現場情況做適度的規則改變;請各隊務必尊重裁判的判決。若有
不尊重裁判的行為,以罰則之規定議處。
第十條 比賽規定:
〈一〉參加比賽隊伍,請至少於比賽前三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並向紀錄台提出完整之攻
守名單,並於賽前將出賽選手之選手證與學生證交予記錄台以供比對。
〈一〉出場球員上衣,款式顏色需一致,褲子及帽子則顏色一致即可(需戴帽子),
上衣須有隊名及背號(不得用手寫或浮貼),並穿著球襪、皮帶,始可出場
比賽。為避免危險,球員不得穿著金屬釘鞋(塑膠釘可),一經發現取消該名球
員上場資格。
〈二〉基於安全考量,打擊者及跑壘員請戴頭盔,若在跑壘間自然掉落需於死球時叫暫停
取回。
〈三〉如因雨勢過大造成場地濕滑無法繼續比賽,則比賽取消,大會於賽後斟酌退部分報
名費。
〈四〉本次比賽採3米封殺線。好球帶功能如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
板及好球帶均算得分。守備方須持球(用身體任一部分或手套碰觸本壘板)
但不必碰觸跑者,過三米線捕手接到球內接到球即算出局。
〈五〉好球帶包括本壘板前那塊小三角形,高度1.82米以上高度不作限制;打擊時不得甩
棒,若打者有甩棒的情形發生,裁判得以直接判該打者出局,且壘包上的跑者不得推進。
〈六〉下雨:由主審和雙方隊長認定是否繼續比賽(原則上遇到打雷、閃電、積水則停賽
);比賽因雨終止時﹕比賽未滿一局者,取消原來結果且於隔天重新比賽。超過一局未滿
四局者,保留比賽結果,隔天繼續比賽,若超過四局則由裁判以完成局賽裁定勝敗,若需
延後比賽的場次過多,大會有權改變賽制。
〈七〉禁棒名單參考2008最新ASA禁棒規則,若有隊伍使用內含之球棒,經檢舉成立則裁
定為奪權比賽;此檢舉隨時皆可進行,但基本上以該場比賽結束前為限。(註、禁棒資料
來源:
http://homepage13.seed.net.tw/web@1/dalinsfball/ASA.htm)
第十一條 申訴:
〈一〉若對運動員資格有疑問,可向各場地裁判提出驗證身分之要求,唯須於該場比賽結
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若資格有爭議,則由該項比賽之裁判長及大會共同決定之。
〈二〉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不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發生半小時內,由各校
領隊向大會提出申訴。
〈三〉申訴以大會與裁判長共同決定之意見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罰則:
〈一〉所有出賽選手若有資格不符之情況,經證實後?沒收其所屬之隊伍比賽成績、名次
及保證金並取消參賽資格,但已賽畢之比賽不予重賽。
〈二〉參賽人員(含隊職員及選手)在大會期間,若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不服從裁判等等
不當行為,除取消該參賽選手比賽資格及所得名次外,並即刻通知所屬學校予以議處。
〈三〉球隊因不足九人而無法比賽時,將被判『棄權』,但若比賽時全隊無人到場且未有
正當理由者,該球隊將被判『奪權比賽』。
〈四〉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若有冒名頂
替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五〉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當處
理,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
註、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所有比賽成績均
不計。(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及保證金)。
第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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