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er (每天都要过的充实有意义)
看板NDHU_ACC_SA
标题[公告] 大会盃垒球规则
时间Mon Feb 11 16:51:16 2008
垒球竞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十一日
第二条 比赛地点:(将於一领讨论)
第三条 比赛项目:男子组
第四条 报名人数:报名人数(含队长)上限为25人
第五条 参加资格:
〈一〉参加比赛之运动员,以各大专院校九十六学年度下学期正式注册之在学学生为限(
不含辅系生、选读生、先修生、补习生、空中补校、侨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学生,
仅双修生可计入但须检附相关证明)。
〈二〉队内球员有以下资格者,於赛场上限一人出赛:
1. 曾参加大专院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甄审、甄试、单独招生、转学(插班)考试加分等
「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规定之入学管道并经榜示或递补录取者
(体保)
2. 於大学曾参与大专联赛第一级比赛球队之正式及替补成员。(甲组)
第六条 比赛制度:
〈一〉预赛采循环赛制,决赛采单淘汰赛制。
〈二〉循环赛计分法:
1.胜队得两分,败队得一分,弃权则以零分计算;加总後取各组积分最高两名进入复赛。
2.积分相等时,胜负判定之优先顺序如下:
a. 总失分少者为胜者
b. 总得分多者为胜者
c. 对战成绩胜者为胜者
第七条 奖励:获得前四名之球队,由大会颁发奖盃以兹鼓励。
第八条 比赛用球:(将於一领讨论)
第九条 比赛规则:
〈一〉比赛以三好四坏,七局制60分并行制,每打席由一好一坏开始。 可使用增额球员
(EP)。
〈二〉四局结束两队相差十分或五局结束两队相差七分,则比赛提前结束。
〈三〉比赛以打满七局或五十至六十分钟为限(由裁判宣判)。(裁判会告知其局为最後
一局)若分出胜负由裁判宣布比赛结束。若打满七局或满六十分钟仍平手,则采骤死赛至
分出胜负。
注1、 骤死赛:若打满七局或满六十分钟仍平手,比赛继续进行时,每一个半
局的第一打席开始之前,该队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击球员可以完全占有二垒,成为
无人出局,二垒有跑垒员的状况,称为突破僵局。这位特殊跑垒员可以依照替补规则替补
。
注2、骤死赛只适用於单淘汰赛中,分组预赛对战上仍有平手规则,如分组三
循环预赛中第一场平手则由猜拳决定输者先与第三队比赛。
〈四〉比赛时球落在球场内皆为free,若出全垒打墙则为全垒打。若打者将球打至场内却
无法直接取得之处(如:树丛等)时,打者与跑者各推进二个垒包;若传接球失误导致球
落入死球线外时,打者与跑者各推进两个垒包,这两个垒的算法是,自防守球员传球出手
时,各跑垒员所分别占有的垒包算起,各安全前进两个垒;各种情况均需遵守主审的裁定
。
〈五〉开赛前双方猜拳决定先攻与先守队伍。
〈六〉各队应於赛前三十分钟向大会竞赛组报到,填写攻守名单,决定攻守,凡逾大会规
定之比赛时间未出场者(以大会时间为准)或服装不整,球员不足九人者则判为『弃权比
赛』。开赛後球员只有九人时,可以开始比赛,但其他尚未抵达之球员必须列在第十棒之
打击位置,轮及第十棒打击时若仍只有九名球员时,第十棒应被判出局。
〈七〉有关攻守名单应需填写清楚所有应填之项目,教练或队长应签名并注明其
球衣号码。此签名者为比赛中有权抗议者。登录於攻守名单中先发球员或
预备球员栏之球员方为可下场比赛之正式球员,仅登录於教练栏之姓名不
具正式可下场球员之资格。
〈八〉根据公布的比赛时间为准,该队迟到超过十分钟以弃权论;若参加队伍弃权或被大
会取消资格,该场比赛以7:0计分。
〈九〉裁判得以在赛前视现场情况做适度的规则改变;请各队务必尊重裁判的判决。若有
不尊重裁判的行为,以罚则之规定议处。
第十条 比赛规定:
〈一〉参加比赛队伍,请至少於比赛前三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并向纪录台提出完整之攻
守名单,并於赛前将出赛选手之选手证与学生证交予记录台以供比对。
〈一〉出场球员上衣,款式颜色需一致,裤子及帽子则颜色一致即可(需戴帽子),
上衣须有队名及背号(不得用手写或浮贴),并穿着球袜、皮带,始可出场
比赛。为避免危险,球员不得穿着金属钉鞋(塑胶钉可),一经发现取消该名球
员上场资格。
〈二〉基於安全考量,打击者及跑垒员请戴头盔,若在跑垒间自然掉落需於死球时叫暂停
取回。
〈三〉如因雨势过大造成场地湿滑无法继续比赛,则比赛取消,大会於赛後斟酌退部分报
名费。
〈四〉本次比赛采3米封杀线。好球带功能如同本垒板,跑垒者回本垒可踩本垒
板及好球带均算得分。守备方须持球(用身体任一部分或手套碰触本垒板)
但不必碰触跑者,过三米线捕手接到球内接到球即算出局。
〈五〉好球带包括本垒板前那块小三角形,高度1.82米以上高度不作限制;打击时不得甩
棒,若打者有甩棒的情形发生,裁判得以直接判该打者出局,且垒包上的跑者不得推进。
〈六〉下雨:由主审和双方队长认定是否继续比赛(原则上遇到打雷、闪电、积水则停赛
);比赛因雨终止时﹕比赛未满一局者,取消原来结果且於隔天重新比赛。超过一局未满
四局者,保留比赛结果,隔天继续比赛,若超过四局则由裁判以完成局赛裁定胜败,若需
延後比赛的场次过多,大会有权改变赛制。
〈七〉禁棒名单参考2008最新ASA禁棒规则,若有队伍使用内含之球棒,经检举成立则裁
定为夺权比赛;此检举随时皆可进行,但基本上以该场比赛结束前为限。(注、禁棒资料
来源:
http://homepage13.seed.net.tw/web@1/dalinsfball/ASA.htm)
第十一条 申诉:
〈一〉若对运动员资格有疑问,可向各场地裁判提出验证身分之要求,唯须於该场比赛结
束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若资格有争议,则由该项比赛之裁判长及大会共同决定之。
〈二〉有关竞赛场所发生的问题(不含运动员资格问题),必须在发生半小时内,由各校
领队向大会提出申诉。
〈三〉申诉以大会与裁判长共同决定之意见为终决,各队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罚则:
〈一〉所有出赛选手若有资格不符之情况,经证实後?没收其所属之队伍比赛成绩、名次
及保证金并取消参赛资格,但已赛毕之比赛不予重赛。
〈二〉参赛人员(含队职员及选手)在大会期间,若有违背运动员精神、不服从裁判等等
不当行为,除取消该参赛选手比赛资格及所得名次外,并即刻通知所属学校予以议处。
〈三〉球队因不足九人而无法比赛时,将被判『弃权』,但若比赛时全队无人到场且未有
正当理由者,该球队将被判『夺权比赛』。
〈四〉大会有权在比赛前後主动举发冒名顶替等违规事件,以维护比赛公平,若有冒名顶
替比赛者,则其所参赛之队伍将被判为『夺权比赛』。
〈五〉凡球员或球队对大会工作人员或裁判有不礼貌行为时,大会得视情节轻重作适当处
理,严重者判为『夺权比赛』。
注、比赛中被判为『夺权比赛』之球队,强制没收其後所有赛程,且之前所有比赛成绩均
不计。(并不得要求退还报名费及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大会随时修订之。
--
████████████████████████████████████████
╔══█║█║█║█╔╗█║█╔══○╔═╗█╔══█═╦═██╔═╗██╔══
║███╠═╣█║█║║█║█╠═○█○═╗█╠═███║███║█║██╠═█
║███║█║█║█║█║║█║█ ○○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7.13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