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標題[閒聊] 民法概要期末考-法律行為(單方、多方)
時間Fri Jan 4 02:00:00 2008
┌ 債權行為 EX.捐助(60)
┌ 財產行為│ 物權行為 EX.拋棄(764)
│ └ 準物權行為 EX.債務免除(343)
┌│ 身分行為┌ 親屬 EX.認領(1065)
單方行為││ └ 繼承 EX.遺囑(1180)
│└ 形成權之形使 EX.承認、終止、解除、撤銷
└┌ 有相對人 EX.債務免除、承認、終止、解除、撤銷
└ 無相對人 EX.捐助、動產所有權拋棄、遺囑
┌ 債權行為 EX.買賣(345)
┌ 財產契約│ 物權行為 EX.物權移轉、設定(758)
│ └ 準物權行為 EX.債權讓與(294)
┌ 契約│ ┌ 婚約(972)
│ │ ┌ 親屬契約│ 結婚(980)
多方行為│ └ 身份契約│ │ 離婚(1049)
│ │ └ 其他
│ └ 繼承契約(我國現行民法沒有)
└ 共同行為 EX.社團的成立
第60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
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43條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第764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1180條 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
明遺產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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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ibahikari:辛苦了~ 01/04 02:01
2F:推 YStar:那我的法學概要勒....誰要來救救我 明天期中考啦>"< 01/04 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