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标题[闲聊] 民法概要期末考-法律行为(单方、多方)
时间Fri Jan 4 02:00:00 2008
┌ 债权行为 EX.捐助(60)
┌ 财产行为│ 物权行为 EX.抛弃(764)
│ └ 准物权行为 EX.债务免除(343)
┌│ 身分行为┌ 亲属 EX.认领(1065)
单方行为││ └ 继承 EX.遗嘱(1180)
│└ 形成权之形使 EX.承认、终止、解除、撤销
└┌ 有相对人 EX.债务免除、承认、终止、解除、撤销
└ 无相对人 EX.捐助、动产所有权抛弃、遗嘱
┌ 债权行为 EX.买卖(345)
┌ 财产契约│ 物权行为 EX.物权移转、设定(758)
│ └ 准物权行为 EX.债权让与(294)
┌ 契约│ ┌ 婚约(972)
│ │ ┌ 亲属契约│ 结婚(980)
多方行为│ └ 身份契约│ │ 离婚(1049)
│ │ └ 其他
│ └ 继承契约(我国现行民法没有)
└ 共同行为 EX.社团的成立
第60条 设立财团者,应订立捐助章程。但以遗嘱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
以遗嘱捐助设立财团法人者,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
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294条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於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前项第二款不得让与之特约,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43条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
第345条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於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第758条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第764条 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抛弃而消灭。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980条 男未满十八岁者,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第1049条 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1065条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第1180条 遗产管理人,因亲属会议,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之请求,应报告或说
明遗产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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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ibahikari:辛苦了~ 01/04 02:01
2F:推 YStar:那我的法学概要勒....谁要来救救我 明天期中考啦>"< 01/04 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