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標題[閒聊] 民法概要期中考-6
時間Fri Nov 2 14:17:40 2007
另外是例題中用到的刑法法條
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5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84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81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284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85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
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5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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