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標題[閒聊] 民法概要期中考-3
時間Fri Nov 2 13:42:39 2007
345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348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
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362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398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482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
酬之契約。
552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
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640 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
739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
744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
745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74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
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747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748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749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750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
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清償發生
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756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
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761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
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
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
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
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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