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标题[闲聊] 民法概要期中考-3
时间Fri Nov 2 13:42:39 2007
345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於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348 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於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
权利之出卖人,负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
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
362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约者,其效力及於从物。
从物有瑕疵者,买受人仅得就从物之部分为解除。
398 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之财产权者,准用关於买卖之规定。
482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
酬之契约。
552 委任关系消灭之事由,系由当事人之一方发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
由前,委任关系视为存续。
640 因迟到之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因其运送物全部丧失可得请求之赔偿额。
739 称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他方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
之契约。
744 主债务人就其债之发生原因之法律行为有撤销权者,保证人对於债权人,得拒绝清
偿。
745 保证人於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於债权人得拒绝清偿
。
74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证人不得主张前条之权利:
一、保证人抛弃前条之权利者。
二、保证契约成立後,主债务人之住所、营业所或居所有变更,致向其请求清偿发
生困难者。
三、主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者。
四、主债务人之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者。
747 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及为其他中断时效之行为,对於保证人亦生效力。
748 数人保证同一债务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连带负保证责任。
749 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後,於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对於主债务人之债权。
但不得有害於债权人之利益。
750 保证人受主债务人之委任而为保证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得向主债务人请求
除去其保证责任:
一、主债务人之财产显形减少者。
二、保证契约成立後,主债务人之住所、营业所或居所有变更,致向其请清偿发生
困难者。
三、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者。
四、债权人依确定判决得令保证人清偿者。
主债务未届清偿期者,主债务人得提出相当担保於保证人,以代保证责任之除去。
756 委任他人以该他人之名义及其计算,供给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该第三人因受领信用
所负之债务,对於受任人,负保证责任。
761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於让与合意
时,即生效力。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
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於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
让与於受让人,以代交付。
767 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於妨害其所有权者,得
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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