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775533 (Laco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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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本系急難救助辦法
時間Fri Sep 24 06:45:02 2010
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
一、 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本系在學學生因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等陷入困境,給予即時幫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系學、碩士班在籍學生。
三、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系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系所助理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週內彙整申請案,送交系務會議辦理審核。
(三) 通過後將與申請人聯繫,款項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四、救助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學生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五千至兩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不予核給。
(二) 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 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四萬元。
(三)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第一目至第四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四) 其他特殊情況,經導師瞭解確認提出系務會議討論後核給。
五、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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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們等待某人或等待未來某刻再做,改變永遠不會到來。
我們就是我們在等待的人,我們自己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改變。」
--《天下雜誌》裡對歐巴馬總統的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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