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an112603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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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中科院104年大學院校優秀學生獎助金
時間Tue Sep 8 12:27:19 2015
主要以研究生為主,碩士生一個月兩萬五,博士生一個月三萬
網頁:
http://www.ce.ncu.edu.tw/ce/content.php?news_id=2309
壹、目的:
為儲備國防科技人才,並延攬獎勵優秀學子於畢業後至本院服務,使其能
專心致力於相關科技研究與技術創新,強化研發能量,特針對本院所需特
殊性及稀少性研究項目,辦理本項獎助金甄選。
貳、需求員額:已分別函知本院所須專長領域之學校。
叁、申請資格、專長類科、學校: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曾具中國籍大陸地區人士。
二、申請學校:台灣大學、成功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中山大學、國
防大學理工學院(自費生)、中央大學、逢甲大學、淡江大學及元智大學
等,相關領域航太機械、資訊、化學化工、材料光電、電子電機、工業
工程(管理)等科系為範圍,本院得視需求隨時調整增減之。
三、申請時提供以下資料辦理資審:
(一)自大學一年級起在校期間之每學期成績單。
(二)如具多益成績 650 分以上或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通過(含)以上或通過
同等語文能力測驗證明或第二外國語文檢定合格證明等,可列為優先考
量條件之一。(如附件 1)
(三)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大四生及碩一新生檢附大學就讀校系之專任老師
推薦函)。
(四)在學期間曾發表之文獻、專利,或參加國際及全國性比賽之資料。
(五)大四生及碩一新生自傳及研究計畫,碩二生以上提供論文題目、摘要、
研究領域。
(六)其他各類優秀事蹟影本(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七)曾(或現)就讀之大學院校之獎懲證明。
四、操行成績:前一學年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且在校期間未受記過處分者。
五、年級別:大學四年級(含)以上(包括五年一貫學碩士)、碩士班及博士班在
學學生(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六、身分別:日間部一般生(不包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班、夜間
部、推廣教育、或任何在職形式進修者)。
七、經公立醫院或國軍地區醫院體檢合格(依「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表」項目體檢),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延攬人員得不受此
限。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申請,若於錄取後,本院始查知具下列限制條件者,已獲獎助者,撤銷其獎助資格,並依本申請須知返還所有獎助
金,並不得提出異議: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具中國籍大陸地區人士。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三)曾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者。
(四)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五)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六)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
(七)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八)依法停止就學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十一)曾於本院服務期間,因有損本院行為,予以解僱或以不勝任人員資遣
者。
(十二)在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院校就讀期間曾受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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