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eki (阿米巴)
看板NCU_Talk
標題Re: [高調] 今晚中央路255巷內衣賊再次出沒
時間Sat Sep 27 00:44:40 2014
※ 引述《joeyc0916 (翊)》之銘言:
: 很抱歉再次叨擾大家,就在今天晚上21:00左右,這個變態再次光臨。
: 請大家務必注意小心安全,我們與36號房東一同報警處理,但很顯然警察不能做什麼。
: 就算他有上次的紀錄,警察還是只能“等他犯案”,我們很擔心我們的自身安危。
: 也請住在 255 巷 36 號 and 38 號的人多加小心。
: 今天他是直接騎機車進入 36 號,剛好隔壁實驗室學長在車道處要出門,
: 看著他騎進最後面洗衣機的區域又騎出來,目前不清楚他有什麼目的,
: 又或是他是否存著報復心態前來。
: 也真的拜託大家若有發現,請向 36 號房東許先生或許小姐回報。
: 或是直接通知派出所請他們前來,因為警察表示“這不算私闖民宅”。
: (據警察說明:私闖民宅是他私自侵入,且請他離開不走才成立。)
: (關於這點我也很納悶,也還請有法律知識的人能為我們解答,非常感謝!)
: 麻煩大家幫高調,也請版主可以的話協助收錄或置底,畢竟受害者真的不少,謝謝!
私闖民宅:
刑法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只能說警察沒弄清楚吧
另外其實這案子應該可以適用用加重竊盜罪吧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可能警察太久沒唸書也忘記詳細內容了,還是報個案以免還有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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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moeki (114.34.23.164), 09/27/2014 00: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