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eki (阿米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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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高调] 今晚中央路255巷内衣贼再次出没
时间Sat Sep 27 00:44:40 2014
※ 引述《joeyc0916 (翊)》之铭言:
: 很抱歉再次叨扰大家,就在今天晚上21:00左右,这个变态再次光临。
: 请大家务必注意小心安全,我们与36号房东一同报警处理,但很显然警察不能做什麽。
: 就算他有上次的纪录,警察还是只能“等他犯案”,我们很担心我们的自身安危。
: 也请住在 255 巷 36 号 and 38 号的人多加小心。
: 今天他是直接骑机车进入 36 号,刚好隔壁实验室学长在车道处要出门,
: 看着他骑进最後面洗衣机的区域又骑出来,目前不清楚他有什麽目的,
: 又或是他是否存着报复心态前来。
: 也真的拜托大家若有发现,请向 36 号房东许先生或许小姐回报。
: 或是直接通知派出所请他们前来,因为警察表示“这不算私闯民宅”。
: (据警察说明:私闯民宅是他私自侵入,且请他离开不走才成立。)
: (关於这点我也很纳闷,也还请有法律知识的人能为我们解答,非常感谢!)
: 麻烦大家帮高调,也请版主可以的话协助收录或置底,毕竟受害者真的不少,谢谢!
私闯民宅:
刑法306条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
只能说警察没弄清楚吧
另外其实这案子应该可以适用用加重窃盗罪吧
刑法第321条:「犯窃盗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四、结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埠头、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可能警察太久没念书也忘记详细内容了,还是报个案以免还有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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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4.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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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moeki (114.34.23.164), 09/27/2014 00: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