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德川田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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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論壇] 準確理解釋字六八四號
時間Thu Feb 17 19:56:17 2011
2011-02-17 中國時報 【許育典】
據報載,萬能科大的退學案,又引發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的探討。有大學主管認
為,釋字第六八四解釋文莫名其妙,造成學校綁手綁腳,校內老師也擔心自己的管教權受
限,他認為大學應有自治的範圍。也有大學校長表示,法官應尊重學校自主權,如果每個
學生有不同要求,老師要怎麼教學?
在此,筆者必須認真而嚴肅地提出一個問題。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
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的「人民」是指每一個人民,不可以將學生排除在外。在這個憲
法規定下,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釋
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只是讓徘徊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校園,重新回復到法治國家之內,卻受到
大學主管們的重大誤解。
原因無他,只因大學主管們將「提起救濟」與「贏得救濟」混在一起。大學生可以提起
救濟,不等同於大學生可以贏得救濟。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各級政府或部會機關的訴願案件
,或是各地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就可以清楚明瞭:贏得救濟的
案件的確並不多。所以,實在不必在事前自己嚇自己,把學生形容成草寇。我們希望的是
將校園建構為公民社會的雛形,讓每個人的權利在此都可自由開展。當大學主管擔心大學
生救濟時(校園),其實反映的可能也是執政者不想讓人民救濟(社會)。這樣的迷思,
是法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應破除的。
值得一提的是,賦予學生提起救濟的權利,確實可以促進大學建構落實學生權利的制度
、組織或程序。據報載,許多大學主管已表示,解釋文促使每個學校更注意和學生相關法
規的訂定,學校也會針對校內法規做全面的檢討;未來很多校內委員會都會開放讓學生參
與,納入學生意見;在學期開始前,就會將成績的比例和配分清楚告訴學生;為避免再次
發生學生因成績問題槓上學校,將要求授課老師在課程大綱清楚寫下打分數的標準……等
等。如此看來,大法官開放學生「提起救濟」之門的正面影響,已經透過這些逐漸著手的
制度建構而產生放射作用,人民權利維護者的角色確實真正感動人心。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理由書已經特別提到:「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
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
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
範,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
,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因此,各大學應積極類型化出大學自治的內涵,
因為這是大學生救濟的可能衝突起點,並有助於法院進行審判時的判斷依據。
此外,針對大學學生救濟的問題而言,最核心的是其在大學校園內權利類型化的問題。
具體來說,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第十一條保
障人民的言論、學術、著作、與出版自由……這些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如何與大學生的生
活進行聯結,則是類型化學生權利的內涵。舉例來說,不准張貼特定內容的海報,可能涉
及言論自由;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可能涉及集會自由;不准設立某學生社團,可
能涉及結社自由……等等。
最後,大學應強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功能。而且,學生申訴制度作為學生提起行政救
濟的前階段程序,有過濾案件,避免行政救濟體系被案件壓垮的功能。因此,完備學生申
訴制度的建構,是大學生救濟制度中,重要的一環。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21700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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