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德川田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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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觀點] 警察不能取代大法官職權 ◎謝世民
時間Wed May 27 22:43:46 2009
作者 Rousseau (風簷展書讀) 看板 AAAAAAAA
標題 [觀點] 警察不能取代大法官職權 ◎謝世民
時間 Wed May 27 08:52:4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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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ousseau 看板]
警察不能取代大法官職權
2009-05-27 中國時報 【謝世民】
《集會遊行法》應如何修正,目前朝野沒有共識。雖然各方都同意我國人民
在憲法上享有集會遊行之權利,而且馬總統最近簽署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也承認集會權是人權;但對於行政院提案、立法院準備通過的修正條文是否侵犯
了人民的集會遊行權,社運界和自由派學者與政府立場卻相去甚遠。
行政部門認為,政府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為了保
障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物」才會禁止集會遊行或限制和變更集會遊行的
時間、地點和路線,用意良善,這些人為何要反對?對行政部門而言,這些人似乎
忘記了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列舉的但書:「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更何況《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權利之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
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
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不可否認,行政部門的這種思維對許多人相當具有說服力,但這也是行政部
門的盲點。因為,訴諸憲法第二十三條並不足以支持集遊法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的規
定:「經報備之室外集會、遊行,於舉行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禁止
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並具體指定應遵守之事項:一、
足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二、足認為有立即
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
眾所周知,憲法第二十三條是大法官用以檢驗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是否合憲
之依據,也就是說,判定個人的某項基本自由,是否會「妨礙他人自由」、是否讓
國家社會陷入「緊急危難」、是否破壞「社會秩序」、是否減損「公共利益」,是
大法官的權限,而不是行政院長、內政部長、警察局的權限。因此,任何限制個人
自由與權利的法律,都不宜直接將這些價值之保護作為條件,否則就是讓執法者去
做類似大法官才有權限做的事情。
不幸地,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的所犯錯誤,正是賦予警察機關片面而巨大權
力。嚴格說,這樣的法律是違憲的,而即使不是,也非常不智。因為對大法官們而
言,審查限制自由的法律是否違憲,是非常困難的工作,因此他們之間往往也有不
少爭議,而讓警察去認定某一場集會遊行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
利益」、是否會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物」,等於多一個機會讓警民
在街頭對立,徒增一項警民衝突來源而已。
政府如欲訴諸憲法第二十三條的但書來限制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權,那麼正
確的作法是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具體條件而非移植這些但書,並由大法官來判定
這些具體條件是否通得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檢驗。社運界和自由派學者的看法是,
這些具體條件,如果有的話,應已經被我國刑法、民法或其它法律所涵蓋了,獨立
羅列於集會遊行法中,似無必要:參與集會遊行的民眾不會因為是在從事「集會遊
行」而被免除這些法律的約束。
要提醒行政部門的是,集會遊行法,如要保留、修正的話,應該是一部可以
保護人民行使集會遊行權利的法律。能通過這樣的集遊法,政府才能取信於國際社
會。(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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