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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观点] 警察不能取代大法官职权 ◎谢世民
时间Wed May 27 22:43:46 2009
作者 Rousseau (风檐展书读) 看板 AAAAAAAA
标题 [观点] 警察不能取代大法官职权 ◎谢世民
时间 Wed May 27 08:52:4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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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Rousseau 看板]
警察不能取代大法官职权
2009-05-27 中国时报 【谢世民】
《集会游行法》应如何修正,目前朝野没有共识。虽然各方都同意我国人民
在宪法上享有集会游行之权利,而且马总统最近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也承认集会权是人权;但对於行政院提案、立法院准备通过的修正条文是否侵犯
了人民的集会游行权,社运界和自由派学者与政府立场却相去甚远。
行政部门认为,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为了保
障人民的「生命、身体、自由与财物」才会禁止集会游行或限制和变更集会游行的
时间、地点和路线,用意良善,这些人为何要反对?对行政部门而言,这些人似乎
忘记了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但书:「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
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更何况《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权利之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
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
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不可否认,行政部门的这种思维对许多人相当具有说服力,但这也是行政部
门的盲点。因为,诉诸宪法第二十三条并不足以支持集游法修正条文第十一条的规
定:「经报备之室外集会、游行,於举行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予禁止
或於必要范围内限制或变更其路线、场所或时间,并具体指定应遵守之事项:一、
足认为有立即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显事实;二、足认为有立即
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明显事实。」
众所周知,宪法第二十三条是大法官用以检验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是否合宪
之依据,也就是说,判定个人的某项基本自由,是否会「妨碍他人自由」、是否让
国家社会陷入「紧急危难」、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是否减损「公共利益」,是
大法官的权限,而不是行政院长、内政部长、警察局的权限。因此,任何限制个人
自由与权利的法律,都不宜直接将这些价值之保护作为条件,否则就是让执法者去
做类似大法官才有权限做的事情。
不幸地,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的所犯错误,正是赋予警察机关片面而巨大权
力。严格说,这样的法律是违宪的,而即使不是,也非常不智。因为对大法官们而
言,审查限制自由的法律是否违宪,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因此他们之间往往也有不
少争议,而让警察去认定某一场集会游行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
利益」、是否会侵害人民的「生命、身体、自由与财物」,等於多一个机会让警民
在街头对立,徒增一项警民冲突来源而已。
政府如欲诉诸宪法第二十三条的但书来限制人民的集会游行自由权,那麽正
确的作法是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具体条件而非移植这些但书,并由大法官来判定
这些具体条件是否通得过宪法第二十三条的检验。社运界和自由派学者的看法是,
这些具体条件,如果有的话,应已经被我国刑法、民法或其它法律所涵盖了,独立
罗列於集会游行法中,似无必要:参与集会游行的民众不会因为是在从事「集会游
行」而被免除这些法律的约束。
要提醒行政部门的是,集会游行法,如要保留、修正的话,应该是一部可以
保护人民行使集会游行权利的法律。能通过这样的集游法,政府才能取信於国际社
会。(作者为中正大学哲学系教授,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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