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love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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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制] 補選與否 政治判斷有空間 隋杜卿
時間Thu Jan 31 11:19:57 2008
中國時報 2008.01.30
補選與否 政治判斷有空間
隋杜卿
土城市長應不應該補選?回顧台灣有關補選不補選的歷史
,一直是政治層面多於法律層面思考的問題,甚至法律都是配合
政治的需要而修改。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民國八十五年台灣省長宋楚瑜抗議「凍
省」而宣布「請辭」,按照〈省縣自治法〉規定:「省長…辭職
…,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省長
必須「依法」辦理補選。如果省長補選,無論是誰投入補選,就
政治層面而言,立即形同於對國、民兩黨聯手「凍省」進行「公
民投票」。所以國民黨主導的中央政府一方面在法無明文規定的
情況下,以「立法精神」解釋省長辭職應經行政院「核定」方始
生效,為「不補選」的政治考量找尋法律依據,同時全力動員黨
內人脈運作,終於讓宋楚瑜於隔年一月二十一日宣告「請辭待命
」,才化解了一場政治風暴。
為了避免爭端,以及減少補選的可能,民國八十八年通過
的〈地方制度法〉,國、民兩黨甚至將台灣地方自治史上,對於
單一席次的地方行政首長無須補選的規範,一直以「所遺任期不
足一年」,修改為「兩年」,但仍無法全然消除補選不補選的政
治考量。
根據〈地制法〉規定,地方行政首長需補選的法定原因有
「辭職、去職或死亡」三種,除了行政首長「死亡」的情況,如
民國八十二年花蓮縣長張福興、民國九十六年基隆市長許財利突
然病逝,均因遺留任期超過二年,而不能不依法補選外,很多的
補選個案,本身就是因為爭議而起。
民國九十五年吳俊立當選台東縣長後,即因台東縣議長任
內涉及貪汙被判刑,經過短期的抗爭及行政訴訟,吳俊立斷然「
辭職」,並由「前妻」鄺麗貞獲得國民黨提名參加補選,並獲當
選。最近的例子則是一月二十六日的斗六市長補選,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上任的市長張和平,因為涉嫌貪污為法院判刑,雲林縣政
府依法將之「停職」,但張和平於去年十一月「辭職」,並重新
投入雲林縣政府「被迫」依法辦理的補選,且再度當選市長。
民國八十九年政權輪替後,民進黨籍地方行政首長先後換
跑道的案例不知凡幾,桃園縣長呂秀蓮就任副總統,台北縣長蘇
貞昌出任總統府秘書長,屏東縣長蘇嘉全接任內政部長,高雄市
長謝長廷獲任行政院長…,都因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而得以全部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這不是巧合,而是精心的政治算計,以避免
發生不可控制的政治風險。
看看這兩例,便知關切代理人屬誰的考慮,並非國民黨所
特有。一個是陳水扁邀請嘉義市長張博雅擔任新政府的內政部長
,便在接受張博雅提指定代理人選為條件下的結果。另一是民國
九十五年,原規劃台南縣長陳唐山出任國科會主委,卻因陳唐山
不接受中央屬意的派代人選而破局。
還有兩個惹人非議的案例,民國九十四年國民黨籍的板橋
市長林鴻池轉任立委,台北縣長代理縣長林錫耀所遴派的代理市
長,竟然是一向被視為蘇貞昌嫡系人馬的民政局長張宏陸,年底
張宏陸代表民進黨參選板橋市長,仍敗於國民黨提名的江蕙貞。
同年,無黨籍的雲林縣長張榮味因案被判刑而遭解職,民進黨籍
李進勇出任代理縣長時特別強調「是法治任命,不是政治任命」
,然而年底的雲林縣長選舉由民進黨提名的蘇治芬獲勝,兩者之
間有無因果關連,恐怕路人皆知。
國民黨在土城市長補選不補選一事上,不容諱言確有政治
考量,也不必替國民黨辯護。但在補選與派代紀錄上,民進黨也
是素行不良的累犯,實在不需要跟「一黨獨大」牽拖在一起。就
現實面看,認為土城市長應依法補選的國人,應就「勞民」(四
個月內三次投票)、「傷財」(一千多萬元的選務經費)辦一次
預估投票率偏低(斗六市長補選投票率為三成一)補選的意義何
在?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論述。
(作者為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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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兒立志出鄉關,學若無成不復還。
埋骨何期墳墓地,人間處處有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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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東遊題壁 釋月性 (1817-1856 日本幕末詩僧)
孩兒立志出鄉關,學不成名誓不還;
埋骨何須桑梓地,人間無處不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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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呈父親 毛澤東 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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