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love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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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制] 补选与否 政治判断有空间 隋杜卿
时间Thu Jan 31 11:19:57 2008
中国时报 2008.01.30
补选与否 政治判断有空间
隋杜卿
土城市长应不应该补选?回顾台湾有关补选不补选的历史
,一直是政治层面多於法律层面思考的问题,甚至法律都是配合
政治的需要而修改。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民国八十五年台湾省长宋楚瑜抗议「冻
省」而宣布「请辞」,按照〈省县自治法〉规定:「省长…辞职
…,应办理补选。但所遗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补选。…」省长
必须「依法」办理补选。如果省长补选,无论是谁投入补选,就
政治层面而言,立即形同於对国、民两党联手「冻省」进行「公
民投票」。所以国民党主导的中央政府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
情况下,以「立法精神」解释省长辞职应经行政院「核定」方始
生效,为「不补选」的政治考量找寻法律依据,同时全力动员党
内人脉运作,终於让宋楚瑜於隔年一月二十一日宣告「请辞待命
」,才化解了一场政治风暴。
为了避免争端,以及减少补选的可能,民国八十八年通过
的〈地方制度法〉,国、民两党甚至将台湾地方自治史上,对於
单一席次的地方行政首长无须补选的规范,一直以「所遗任期不
足一年」,修改为「两年」,但仍无法全然消除补选不补选的政
治考量。
根据〈地制法〉规定,地方行政首长需补选的法定原因有
「辞职、去职或死亡」三种,除了行政首长「死亡」的情况,如
民国八十二年花莲县长张福兴、民国九十六年基隆市长许财利突
然病逝,均因遗留任期超过二年,而不能不依法补选外,很多的
补选个案,本身就是因为争议而起。
民国九十五年吴俊立当选台东县长後,即因台东县议长任
内涉及贪污被判刑,经过短期的抗争及行政诉讼,吴俊立断然「
辞职」,并由「前妻」邝丽贞获得国民党提名参加补选,并获当
选。最近的例子则是一月二十六日的斗六市长补选,民国九十五
年二月上任的市长张和平,因为涉嫌贪污为法院判刑,云林县政
府依法将之「停职」,但张和平於去年十一月「辞职」,并重新
投入云林县政府「被迫」依法办理的补选,且再度当选市长。
民国八十九年政权轮替後,民进党籍地方行政首长先後换
跑道的案例不知凡几,桃园县长吕秀莲就任副总统,台北县长苏
贞昌出任总统府秘书长,屏东县长苏嘉全接任内政部长,高雄市
长谢长廷获任行政院长…,都因所遗任期不足二年,而得以全部
由行政院派员代理,这不是巧合,而是精心的政治算计,以避免
发生不可控制的政治风险。
看看这两例,便知关切代理人属谁的考虑,并非国民党所
特有。一个是陈水扁邀请嘉义市长张博雅担任新政府的内政部长
,便在接受张博雅提指定代理人选为条件下的结果。另一是民国
九十五年,原规划台南县长陈唐山出任国科会主委,却因陈唐山
不接受中央属意的派代人选而破局。
还有两个惹人非议的案例,民国九十四年国民党籍的板桥
市长林鸿池转任立委,台北县长代理县长林锡耀所遴派的代理市
长,竟然是一向被视为苏贞昌嫡系人马的民政局长张宏陆,年底
张宏陆代表民进党参选板桥市长,仍败於国民党提名的江蕙贞。
同年,无党籍的云林县长张荣味因案被判刑而遭解职,民进党籍
李进勇出任代理县长时特别强调「是法治任命,不是政治任命」
,然而年底的云林县长选举由民进党提名的苏治芬获胜,两者之
间有无因果关连,恐怕路人皆知。
国民党在土城市长补选不补选一事上,不容讳言确有政治
考量,也不必替国民党辩护。但在补选与派代纪录上,民进党也
是素行不良的累犯,实在不需要跟「一党独大」牵拖在一起。就
现实面看,认为土城市长应依法补选的国人,应就「劳民」(四
个月内三次投票)、「伤财」(一千多万元的选务经费)办一次
预估投票率偏低(斗六市长补选投票率为三成一)补选的意义何
在?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论述。
(作者为政治大学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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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儿立志出乡关,学若无成不复还。
埋骨何期坟墓地,人间处处有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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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东游题壁 释月性 (1817-1856 日本幕末诗僧)
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
埋骨何须桑梓地,人间无处不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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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呈父亲 毛泽东 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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