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re1982 (考試何時結束?)
看板NCULG
標題Re: [問題] 今天看到的一個PTT事件
時間Fri Nov 16 02:26:23 2007
: 首先必須先解決前題是
: 團購內部關係的性質
: 當一個人號召其他人一起去購買某樣物品時
: 他會是買賣契約嗎?
: 從團購內部的觀點應該不是
: 因為號召者並非賣方
: 物品的提供不是由號召者所應負的義務
: 她們是一種委任契約關係或居間契約
: 因為如果交付由號召者去處理購買事宜時
: 就是委任契約
: 而交付的金額應該是報酬
: 如果你說他沒有盡到委任契約的義務
: 應該可以主張契約責任
: 如果是居間契約
: 因為他僅提供一種交易的機會或媒介
: 當然
: 如果你將他當作中游商來看
: 他就會是買賣契約
: 那他對其他人的邀約就是網路的號召
: 你寄信給他表示願意購買就是承諾
: 那他就必須負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而他跟上游商所拿的回扣或好處自然沒有問題
: 其他團員也不能夠要求告他不當得利或契約責任
: 解決你的問題 以下是我的見解
: 如果從契約關係來看
: 主購者在網路上號召要一起買物品
: 事實上應該是一種居間或委任
: 委任跟居間的區分
: 應該是在於團員對於主購者的身分上的認知
: 如果屬於團員交付主購者去購買該物品
: 而主購者本身就是跟賣家為契約當事人
: 團員本身並非買賣契約的當事人
: 團員跟主購者僅有委任關係
: 如果主購者在購買物品時有損害團員的利益
: 可以依照委任契約要求受任人負善良管理人責任(民535後段)
根據你的說明
我覺得比較像委任契約
因為去跟網拍賣家下單的帳號就是主購的帳號
那他跟團員要求的雜費5元(手機費)
應該是545條的必要費用吧
多出來的就算是報酬吧
: 而如果是居間
: 則契約當事人應是團員與賣家
: 而主購者在團員跟賣家間僅負居間者的角色
: 居間如果沒有據實告知資訊而導致團員受損
: 應回歸民法債總有關債務不履行來解決
: 至於第二個問題
: 所謂收回扣
: 是指其向賣家收取與賣價差異的部分
: 基本上是賣家給予主購者的利益
: 應無不法
: 因為本來標價為五元
: 賣家跟你收取五元後再贈於主購者
: 與團員應無關聯
我也覺得賺差價沒什麼...做生意本如此
不過因為她是主購不是賣家
而且主購跟代買不同
代買者可以收代買費(自行議價)
主購完全是佛心來的 頂多收個聯絡雜費
站在團員立場 1片面膜100元
但是因為主購大量定貨 有優惠1片變成80元
主購等於只要交1片80元的錢給賣家就好了
而主購卻無告知團員此優惠
而自行賺取差價或收受多出來的贈品
這樣不會有540或541的問題嗎?
感謝國展那麼詳盡回答我這民法白癡︿︿
: 如果是原價五元
: 而主購者哄抬價格變成十元
: 多收取五元時
: 就可能會有詐欺等問題
: 所以應該不是營利行為
: 所以也不需要開發票
: 又因為沒有超過贈與數額
: 不需要補繳贈與稅
: 這是我的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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