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i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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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菸槍:我沒繳稅嗎
時間Sat Jan 10 19:22:00 2009
【聯合晚報╱記者韋麗文、李樹人/台北報導】 2009.01.10 03:03 pm
寒流報到,一群西裝筆挺的男子,瑟縮在騎樓下抽菸,路過的婦女給他們一個白眼,還加
上用手,猛揮開二手菸。男子們喃喃低語,「先抽完這一根,明天起,真的要戒了!」
菸害防制法明天上路,室內公眾場所全面禁菸,辦公室、樓梯間、餐廳、KTV等室內場所
,全都不可以抽菸,違規將被開罰,加上菸品健康捐可能調漲,眾多癮君子陷入戒菸掙扎
。
2成肺癌患者 死了也要抽
有老菸槍萌生戒菸,但也有人即使罹患肺癌,還是繼續抽。台北榮總胸腔內科主治醫師陳
育民表示,抽菸已被證實是導致肺癌的主要原因,罹病後,有八成抽菸肺癌患者不再抽菸
,表示後悔;但仍有兩成肺癌患者繼續抽菸,死了還是要抽。
國內醫界不少教授級醫師,早年都是菸不離手的老菸槍,就連瞭解抽菸壞處的胸腔科大老
級醫師,就在課堂上大剌剌地抽起了菸。陳育民還是實習醫師時,參加一場內科研討會,
講台上的三名主任級教授醫師,就邊抽香菸邊授課,讓他印象深刻。隨著菸害防制政策的
推展,醫院、學校全面禁菸,現在大部分醫師幾乎都不抽菸,尤其是胸腔科醫師。
「
難道抽菸的人沒有繳稅嗎?為什麼淪為次等公民!」擔任環保工作的朱先生大嘆,現在
抽菸彷彿變成了十惡不赦的大壞事,每個人都拿著放大鏡看他們的一舉一動。不少同事虧
他,不要抽菸,不然要拿照相機來拍照檢舉,賺些零用錢,讓他覺得很受傷。
27歲的蔡先生畢業於藝術大學,當初為了飾演菸鬼而學抽菸,一抽就斷不了,加上大牌藝
術家、師長,常常公然在教室中抽菸,抽菸就成了他的交際工具,現在天天一包菸還不夠
。新法上路加上菸捐可能調高,雙重壓力讓他決定戒菸,昨天已經前往戒菸門診。
沒空間抽菸 菸友結伴戒菸
擔任公務員的吳先生說,早年,辦公室裡菸霧瀰漫,現在公務機關全面禁菸,「我們早就
被驅逐出境」,只能躲在大樓後停車場,找個遮風擋雨的小屋簷下抽菸。
可以抽菸的空間越來越小,吳先生沒信心的說,可能戒菸吧。蔡先生也說,昨天已經去掛
了戒菸門診,也找了菸友一起戒菸,他日前交出菸盒給菸友,決定跟菸說再見。葉先生說
,戒菸很多次,但是碰到壓力就破功,「乾脆,政府規定不准賣菸,買不到就不抽了,這
樣豈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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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98年新規定===================
http://www.e-quit.org/smokeless/smokeless_1.aspx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
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
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
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
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
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
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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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抽菸的人要注意囉
明天開始就不能在公共場所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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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說 是怕太太電台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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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叫他 金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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