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i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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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菸枪:我没缴税吗
时间Sat Jan 10 19:22:00 2009
【联合晚报╱记者韦丽文、李树人/台北报导】 2009.01.10 03:03 pm
寒流报到,一群西装笔挺的男子,瑟缩在骑楼下抽菸,路过的妇女给他们一个白眼,还加
上用手,猛挥开二手菸。男子们喃喃低语,「先抽完这一根,明天起,真的要戒了!」
菸害防制法明天上路,室内公众场所全面禁菸,办公室、楼梯间、餐厅、KTV等室内场所
,全都不可以抽菸,违规将被开罚,加上菸品健康捐可能调涨,众多瘾君子陷入戒菸挣扎
。
2成肺癌患者 死了也要抽
有老菸枪萌生戒菸,但也有人即使罹患肺癌,还是继续抽。台北荣总胸腔内科主治医师陈
育民表示,抽菸已被证实是导致肺癌的主要原因,罹病後,有八成抽菸肺癌患者不再抽菸
,表示後悔;但仍有两成肺癌患者继续抽菸,死了还是要抽。
国内医界不少教授级医师,早年都是菸不离手的老菸枪,就连了解抽菸坏处的胸腔科大老
级医师,就在课堂上大剌剌地抽起了菸。陈育民还是实习医师时,参加一场内科研讨会,
讲台上的三名主任级教授医师,就边抽香菸边授课,让他印象深刻。随着菸害防制政策的
推展,医院、学校全面禁菸,现在大部分医师几乎都不抽菸,尤其是胸腔科医师。
「
难道抽菸的人没有缴税吗?为什麽沦为次等公民!」担任环保工作的朱先生大叹,现在
抽菸彷佛变成了十恶不赦的大坏事,每个人都拿着放大镜看他们的一举一动。不少同事亏
他,不要抽菸,不然要拿照相机来拍照检举,赚些零用钱,让他觉得很受伤。
27岁的蔡先生毕业於艺术大学,当初为了饰演菸鬼而学抽菸,一抽就断不了,加上大牌艺
术家、师长,常常公然在教室中抽菸,抽菸就成了他的交际工具,现在天天一包菸还不够
。新法上路加上菸捐可能调高,双重压力让他决定戒菸,昨天已经前往戒菸门诊。
没空间抽菸 菸友结伴戒菸
担任公务员的吴先生说,早年,办公室里菸雾弥漫,现在公务机关全面禁菸,「我们早就
被驱逐出境」,只能躲在大楼後停车场,找个遮风挡雨的小屋檐下抽菸。
可以抽菸的空间越来越小,吴先生没信心的说,可能戒菸吧。蔡先生也说,昨天已经去挂
了戒菸门诊,也找了菸友一起戒菸,他日前交出菸盒给菸友,决定跟菸说再见。叶先生说
,戒菸很多次,但是碰到压力就破功,「乾脆,政府规定不准卖菸,买不到就不抽了,这
样岂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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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98年新规定===================
http://www.e-quit.org/smokeless/smokeless_1.aspx
第四章
吸菸场所之限制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级中等学校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场所。
二、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
三、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场所。但老人福利机构於设
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菸室,或其室外场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
五、大众运输工具、计程车、游览车、捷运系统、车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七、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营业场所。
八、供室内体育、运动或健身之场所。
九、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展览室、会议厅(室)及电梯厢内。
十、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资讯休闲业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内场所。
十一、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但於该场所内设有独立空调及
独立隔间之室内吸菸室、半户外开放空间之餐饮场所、雪茄馆、下午九时以後开始营业且
十八岁以上始能进入之酒吧、视听歌唱场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内场所及经各级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及交通工具。
前项所定场所,应於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菸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菸有关之器物。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书之室内吸菸室;其面积、设施及设置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除吸菸区外,不得吸菸;未设吸菸区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之室外场所。
二、室外体育场、游泳池或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外场所。
三、老人福利机构所在之室外场所。
四、其他经各级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场所及交通工具。
前项所定场所,应於所有入口处及其他适当地点,设置明显禁菸标示或除吸菸区外不得吸
菸意旨之标示;且除吸菸区外,不得供应与吸菸有关之器物。
第一项吸菸区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吸菸区应有明显之标示。
二、吸菸区之面积不得大於该场所室外面积二分之一,且不得设於必经之处。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以外之场所,经所有人、负责人或管理人指定
禁止吸菸之场所,禁止吸菸。
於孕妇或未满三岁儿童在场之室内场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条 於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之禁菸场所吸菸或未满十八岁者进入吸菸区,该场所
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予劝阻。
於禁菸场所吸菸者,在场人士得予劝阻。
第十九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之场所与吸菸区之设
置及管理事项,应定期派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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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抽菸的人要注意罗
明天开始就不能在公共场所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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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叫他 金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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