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mdodoro (一定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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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發問] 特殊條例
時間Thu May 13 16:32:31 2010
學長:原文恕刪(節省空間)
對於學長的疑慮,我認為這一切都是主辦人我的疏忽。
沒錯,正如學長說的,
根據FIBA的規則說明,
第三章 球隊
第4條 球隊
(4.2.2)比賽時間內,每隊有五位球員在比賽球場上,並得以替補。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21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21.1)若在比賽期間,球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少於兩人時,
必須以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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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作補充,根據:
第三章 球隊
第4條 球隊
(4.1.3)比賽時間內,球隊成員包括:
當他已犯規五次,且不再賦有比賽的權利的球隊成員,
則為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或結束
(9.3) 一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第20條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20.1)若發生下列情況,則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五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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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形,相信日後也會發生,學長講得很有道理,我也很認同:
是不是應該先檢討自己為什麼會犯滿, 球隊只有 5人, 每個人都很重要。
是不是每球防守都要撲上去? 積極防守是好事, 但累積到 3,4次犯規都沒警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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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既然我們原本在規則上就說得很清楚,(10.其餘比賽規則則依照FIBA國際標準規則判定。)
之後的比賽,若發生相同情況,
(1)根據20.1,判定失敗
(2)根據21.1,球隊以少於五人繼續進行比賽
關於這個問題(1)或(2),我在今晚稍晚之後會作最後答覆,
對於學長和學弟與參與比賽的所有成員造成的不便與誤會,僅代表系籃全體在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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