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mdodoro (一定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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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特殊条例
时间Thu May 13 16:32:31 2010
学长:原文恕删(节省空间)
对於学长的疑虑,我认为这一切都是主办人我的疏忽。
没错,正如学长说的,
根据FIBA的规则说明,
第三章 球队
第4条 球队
(4.2.2)比赛时间内,每队有五位球员在比赛球场上,并得以替补。
第四章 比赛通则
第21条 人数不足判定失败
(21.1)若在比赛期间,球队在比赛球场上准备比赛的球员少於两人时,
必须以人数不足判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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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作补充,根据:
第三章 球队
第4条 球队
(4.1.3)比赛时间内,球队成员包括:
当他已犯规五次,且不再赋有比赛的权利的球队成员,
则为丧失比赛权利的球员。
第四章 比赛通则
第9条 每节或比赛的开始或结束
(9.3) 一队在比赛球场上准备比赛的球员不足五人时,比赛不得开始。
第20条 没收比赛判定失败
(20.1)若发生下列情况,则没收比赛,判定失败
-> 表定比赛开始时间十五分钟後,球队缺席或准备上场比赛的球员不足五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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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形,相信日後也会发生,学长讲得很有道理,我也很认同:
是不是应该先检讨自己为什麽会犯满, 球队只有 5人, 每个人都很重要。
是不是每球防守都要扑上去? 积极防守是好事, 但累积到 3,4次犯规都没警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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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既然我们原本在规则上就说得很清楚,(10.其余比赛规则则依照FIBA国际标准规则判定。)
之後的比赛,若发生相同情况,
(1)根据20.1,判定失败
(2)根据21.1,球队以少於五人继续进行比赛
关於这个问题(1)或(2),我在今晚稍晚之後会作最後答覆,
对於学长和学弟与参与比赛的所有成员造成的不便与误会,仅代表系篮全体在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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