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cbird (兩個人剛剛好)
看板NCHU-Ent2000
標題[新聞] 國稅局:中獎不須匯繳任何稅款
時間Thu Apr 17 13:47:38 2003
有不少民眾因收到手機簡訊詐財訊息,而向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詢問,該所就中現金與中獎
品徵稅方式予以說明,希望民眾加強分辨,不要上當受騙。
北港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不法集團以手機簡訊或郵寄方式,通知納稅人中獎訊息,要求
中獎人先行支付應扣繳之稅款以詐騙納稅人錢財,為避免納稅人受騙,該所特別將中獎後
之扣繳稅款規定做以下說明:
一般舉辦抽獎活動,其獎品不外為現金或實物。如為現金時,舉辦單位(即所得稅法規定
的扣繳義務人)均在實際給付款項時,就中獎之現金,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按給付全額扣下百分之十五扣繳稅款後,再將剩餘的款項
交付予中獎人,中獎人不須向舉辦單位繳交任何稅款。
如果獎品為實物,則中獎人可於現場領取獎品時,再交付應扣繳之稅款,如聲稱獎品採用
郵寄方式,則應審慎查明有無中獎事實後,再交付扣繳稅款。
同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一條規定,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如以扣繳率百分之十五換算,中獎金額或實物價值在新台幣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以上者
,才有扣繳問題;中獎金額或實物價值不及上述價值不必辦理扣繳。
2003.04.17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