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cbird (兩個人剛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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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兄弟姐妹 小心天上掉下的債
時間Wed Jan 15 11:28:02 2003
桃園地院判決一件哥哥欠債、弟妹還的個案,牽涉到繼承的順位和效力,由於繼承在法律
上有三種型式,效力不同,繼承人可以依據親人遺留的財產和債務做判斷,以最有利自己
的條件選擇繼承方式,以免「兄弟債、姐妹償」。
桃園地院民庭指出,繼承的第一順位是配偶和子女,再來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
如果前兩個順位無人繼承,兄弟姐妹就有繼承權,即使嫁出去的姐妹或早已成家的兄弟,
都是法定繼承人。
法律上的繼承有三種,分別是單純繼承,稱做無限制的繼承,通俗說法是「統包式」繼承
,由繼承權人概括承受所有的債權與債務。
除了單純繼承外,法律上還有二種選擇方式,分別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其中拋棄繼承
如以白話形容就是「所有都不要」,通常用於父母負債多於遺產時,子女可以選擇拋棄繼
承,以免上一代的債務「禍延子孫」,這種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時二個月內行使。
而限定繼承通常用於不知道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和負債情形時使用,其法律效力上是「多退
少不補」,限定繼承後,如果死者的遺產少於負債,繼承人只要把遺產拿來清償,不足的
部分不必再自掏腰包,如果遺產多於負債時,清償債務後,多餘的遺產可以裝進口袋,這
種限定繼承必須在三個月內行使。
民庭指出,如果未在期限內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視同單純繼承,衍生的後果截然不同
【2003/01/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