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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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1011221(五)法服案件之補充
時間Sun Dec 23 00:02:46 2012
針對星期五法服案件(少年疑似打傷同學事件),補充下列幾點意見,
可轉知當事人。
一、「少年虞犯」係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所列情況。但案情為
「故意傷害」,應為第3條第1項之「少年犯罪」。
二、本案後續程序,應會由警方通知製作少年前去製作筆錄,依下列的
第3-1條,法定代理人(父、母)可以「輔佐人」身分陪同在場。而
依照下面幾條規定,父、母應會被通知到場,陳述意見。
三、之後程序可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young1.jsp
圖示,應是由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來詢問、調查。
依照本案的事實(如當事人所陳述符合事實),則「少年法院保護庭」調查
結果,應該會採取圖示中「不必審理」(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訓誡)
的方式結案。如此,即不會演變成一般刑事案件。
四、不過,依照後述第29條第3項規定,少年法院作出「不付審理之裁定」前,
得命少年對被害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由其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
吳俊達 律師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本案相關規定
第 3-1 條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第 21 條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
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36 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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