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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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於1011221(五)法服案件之补充
时间Sun Dec 23 00:02:46 2012
针对星期五法服案件(少年疑似打伤同学事件),补充下列几点意见,
可转知当事人。
一、「少年虞犯」系指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第2项所列情况。但案情为
「故意伤害」,应为第3条第1项之「少年犯罪」。
二、本案後续程序,应会由警方通知制作少年前去制作笔录,依下列的
第3-1条,法定代理人(父、母)可以「辅佐人」身分陪同在场。而
依照下面几条规定,父、母应会被通知到场,陈述意见。
三、之後程序可参考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young1.jsp
图示,应是由少年法院的「少年调查官」来询问、调查。
依照本案的事实(如当事人所陈述符合事实),则「少年法院保护庭」调查
结果,应该会采取图示中「不必审理」(交付法定代理人严加管教、训诫)
的方式结案。如此,即不会演变成一般刑事案件。
四、不过,依照後述第29条第3项规定,少年法院作出「不付审理之裁定」前,
得命少年对被害人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由其父母负连带赔偿责任。
吴俊达 律师
★少年事件处理法,与本案相关规定
第 3-1 条
警察、检察官、少年调查官、法官於侦查、调查或审理少年事件时,应告知少年犯罪事实或虞犯事由,听取其陈述,并应告知其有选任辅佐人之权利。
第 21 条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调查官对於事件之调查,必要时得传唤少年、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到场。
前项调查,应於相当期日前将调查之日、时及处所通知少年之辅佐人。
第一项之传唤,应用通知书,记载左列事项,由法官签名;其由少年调查
官传唤者,由少年调查官签名︰
一、被传唤人之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应到场之日、时及处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强制其同行。
传唤通知书应送达於被传唤人。
第 29 条
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认为情节轻微,以不付审理为适当者
,得为不付审理之裁定,并为下列处分:
一、转介儿童或少年福利或教养机构为适当之辅导。
二、交付儿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严加管教。
三、告诫。
前项处分,均交由少年调查官执行之。
少年法院为第一项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经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为下列各款事项: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过书。
三、对被害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前项第三款之事项,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应负连带赔偿之责任,并得为民事
强制执行之名义。
第 36 条
审理期日讯问少年时,应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及辅佐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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