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nostalgia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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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1000330面訪案件實務見解補充(一)
時間Sat May 7 10:55:38 2011
我是上次記錄這個募款案件的學妹
很抱歉今天才po有關募款規定的資訊
看到律師跟yishit已經有找到相關的法條
我另外有找到”公益勸募條例”的相關規定還有一則地院跟網路募款相關的判決可以供大
家參考
一、公益勸募條例:
(一)施行主體
依據公益募捐條例,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這四種團體可
以為勸募行為,政治性社團與宗教性社團因性質特殊不在本條例規範範圍內。勸募活動以
一年為限,從計畫的執行到結果都須公開,政府機關除國內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之外不可
發動募捐。
(二)罰則
未經政府許可,逾期或經主管機關撤銷仍為勸募活動,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罰鍰,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姓名,且得按次連續罰;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
管機關檢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得廢止勸募許可。
(三)所募得財物 限五種用途
,勸募團體應先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間以一年為限,並
應在郵局或金融機關開立捐款專戶,於活動開始後七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所得財物必須
以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以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事業等五種用途為限。
(四)勸募工作費 有法定額度
過去勸募團體本身的「工作費」,常不透明而備受質疑,本法明定,勸募所得在新台幣一
千萬元以下,只能使用勸募所得的百分之十五;一千萬元以上、一億以下,為一百五十萬
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的百分之八;一億元以上,為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的百
分之一。勸募所得不得移作他用,賸餘時,得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同類目的
,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而且募款活動期滿後三十天內,應將捐贈
人的捐贈資料,所得與收支報告等全部上網公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相關判決
台北地院刑事類99,易,565 (98年度偵字第25126號)
(一) 案例事實
數位堡公司於網站上刊登位四川震災募款資訊,向公司的成員募集捐款,但有其他不知情
的民眾依照網站所指示的帳戶匯款至指定銀行,數位堡公司已知有有非其公司成員之人匯
款,但未在網頁上提醒注意,亦未將此等款項退還。嗣後多名捐款人未見捐款下文便提起
告訴,由檢察官實行偵查,依侵占罪提起公訴。
(二) 起訴理由及相關法條
1. 本件經檢察官查明,數位堡公司未經許可勸募款,不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之規定,
未具備勸募團體之資格等事實。
2. 被告所為侵占他人賑災捐款之行為,應係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
3.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在
本院刑事卷宗可稽,此次犯罪,殆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復已另行將同額款項捐出
,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尚無須遽予執行刑罰,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
會,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小結
就上次案件當事人請問網路募款需注意的事項如下所述
1.公益機構是否符合相關條例的募款主體適格:
應先查證要公益機構本身是否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或其他相關法規募款主體適格,查明該
公益機構的合法性,避免「當事人」未來可能成為詐欺罪或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被告。
2.公益機構款項用途以及募捐工作費分配,當事人需事先盡查證義務
3.與公益機構之間的民法契約關係定性以及報酬的分配需事先與該團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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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nostalgia:po完文章才發現律師已經po了公益募捐條例... 05/07 10:57
2F:推 b61424:佳育好認真給你個推~ 05/08 01:45
3F:推 Rechtsanwalt:很認真!~拍拍手,繼續加油喔!~ 05/08 18:30
4F:→ isnostalgia:痾...我是雅心阿XD 05/10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