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nostalgia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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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1000330面访案件实务见解补充(一)
时间Sat May 7 10:55:38 2011
我是上次记录这个募款案件的学妹
很抱歉今天才po有关募款规定的资讯
看到律师跟yishit已经有找到相关的法条
我另外有找到”公益劝募条例”的相关规定还有一则地院跟网路募款相关的判决可以供大
家参考
一、公益劝募条例:
(一)施行主体
依据公益募捐条例,只有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这四种团体可
以为劝募行为,政治性社团与宗教性社团因性质特殊不在本条例规范范围内。劝募活动以
一年为限,从计画的执行到结果都须公开,政府机关除国内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之外不可
发动募捐。
(二)罚则
未经政府许可,逾期或经主管机关撤销仍为劝募活动,可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锾,并罚其负责人或代表人并公告姓名,且得按次连续罚;若规避、妨碍或拒绝主
管机关检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时得废止劝募许可。
(三)所募得财物 限五种用途
,劝募团体应先向劝募活动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时间以一年为限,并
应在邮局或金融机关开立捐款专户,於活动开始後七天内报主管机关备查,所得财物必须
以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社会慈善事业、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以及其他经主管机
关认定事业等五种用途为限。
(四)劝募工作费 有法定额度
过去劝募团体本身的「工作费」,常不透明而备受质疑,本法明定,劝募所得在新台币一
千万元以下,只能使用劝募所得的百分之十五;一千万元以上、一亿以下,为一百五十万
元加超过一千万元部分的百分之八;一亿元以上,为八百七十万元加超过一亿元部分的百
分之一。劝募所得不得移作他用,賸余时,得於计画执行完毕後三个月内,依原劝募活动同类目的
,拟具使用计画书,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後动支,而且募款活动期满後三十天内,应将捐赠
人的捐赠资料,所得与收支报告等全部上网公开,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二、相关判决
台北地院刑事类99,易,565 (98年度侦字第25126号)
(一) 案例事实
数位堡公司於网站上刊登位四川震灾募款资讯,向公司的成员募集捐款,但有其他不知情
的民众依照网站所指示的帐户汇款至指定银行,数位堡公司已知有有非其公司成员之人汇
款,但未在网页上提醒注意,亦未将此等款项退还。嗣後多名捐款人未见捐款下文便提起
告诉,由检察官实行侦查,依侵占罪提起公诉。
(二) 起诉理由及相关法条
1. 本件经检察官查明,数位堡公司未经许可劝募款,不符合公益劝募条例第5条之规定,
未具备劝募团体之资格等事实。
2. 被告所为侵占他人赈灾捐款之行为,应系犯刑法第336条第1项之公益侵占罪。
3.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在
本院刑事卷宗可稽,此次犯罪,殆因一时失虑,致罹刑章,事後复已另行将同额款项捐出
,经此侦审教训及刑之宣告後,应知所警惕,尚无须遽予执行刑罚,以期其能有效回归社
会,本院认前开对其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并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
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
三、小结
就上次案件当事人请问网路募款需注意的事项如下所述
1.公益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例的募款主体适格:
应先查证要公益机构本身是否有符合公益劝募条例或其他相关法规募款主体适格,查明该
公益机构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未来可能成为诈欺罪或其他犯罪之帮助犯被告。
2.公益机构款项用途以及募捐工作费分配,当事人需事先尽查证义务
3.与公益机构之间的民法契约关系定性以及报酬的分配需事先与该团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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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3.220
1F:→ isnostalgia:po完文章才发现律师已经po了公益募捐条例... 05/07 10:57
2F:推 b61424:佳育好认真给你个推~ 05/08 01:45
3F:推 Rechtsanwalt:很认真!~拍拍手,继续加油喔!~ 05/08 18:30
4F:→ isnostalgia:痾...我是雅心阿XD 05/10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