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aacc (kenaaccc)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1000406面訪案件實務見解補充--勞動法問題待補
時間Sun Apr 10 21:55:07 2011
我是負責問勞動契約的部份,在4/7號寄信問林佳和老師,也利用了簽收的系統,但
是他似乎沒開信箱,所以我打算利用星期一和星期二他在學校有課的時間,親自去問他,
再將答案補上,以下是我寄信給他的內容:
老師您好:
我是97601131 法三乙 廖泉勝,之前有修過您的勞動法課程。最近遇到一個生活上勞動
契約方面的問題,想要請問您,希望您能在百忙中撥冗幫我回答,謝謝。
如果有一個雇主,從97年開始,都是以簽訂一年的定期契約之方式,連續不間斷的,簽
了三年的僱傭契約,此時學生以為應該有該當勞基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的事由,所以應
該是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而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但那個雇主最近以隨便找藉口的方式搪塞解僱了某乙,沒有諸如勞基法第11條與12條之
情形。以下是我的問題:
1.若一個僱傭契約已依上開第九條二項二款的規定,被評價成不定期契約,這時候勞工
若認如評價成定期契約更有利於他,他是否能選擇主張定期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主
張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
2.假設在該第三年的契約期間,是從99年8/1~100年7/31號,而雇主於3月31日將勞工無
理由解僱,此時勞工主張4個月的工資比較有利,抑或主張關於資遣費等相關規定較優,
又勞退條例與勞基法第7條的關係大致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7.97
1F:推 a9465:給賓賓認真推~! 是不是超適合念公法!! 04/10 22:53
2F:推 Rechtsanwalt:建議除了問老師外,要自己練習找答案或佐證去推論。 04/11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