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aacc (kenaaccc)
看板NCCUlawserve
标题1000406面访案件实务见解补充--劳动法问题待补
时间Sun Apr 10 21:55:07 2011
我是负责问劳动契约的部份,在4/7号寄信问林佳和老师,也利用了签收的系统,但
是他似乎没开信箱,所以我打算利用星期一和星期二他在学校有课的时间,亲自去问他,
再将答案补上,以下是我寄信给他的内容:
老师您好:
我是97601131 法三乙 廖泉胜,之前有修过您的劳动法课程。最近遇到一个生活上劳动
契约方面的问题,想要请问您,希望您能在百忙中拨冗帮我回答,谢谢。
如果有一个雇主,从97年开始,都是以签订一年的定期契约之方式,连续不间断的,签
了三年的雇佣契约,此时学生以为应该有该当劳基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款的事由,所以应
该是视为不定期劳动契约,而适用劳基法的相关规定。
但那个雇主最近以随便找藉口的方式搪塞解雇了某乙,没有诸如劳基法第11条与12条之
情形。以下是我的问题:
1.若一个雇佣契约已依上开第九条二项二款的规定,被评价成不定期契约,这时候劳工
若认如评价成定期契约更有利於他,他是否能选择主张定期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主
张不定期契约的相关规定?
2.假设在该第三年的契约期间,是从99年8/1~100年7/31号,而雇主於3月31日将劳工无
理由解雇,此时劳工主张4个月的工资比较有利,抑或主张关於资遣费等相关规定较优,
又劳退条例与劳基法第7条的关系大致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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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37.97
1F:推 a9465:给宾宾认真推~! 是不是超适合念公法!! 04/10 22:53
2F:推 Rechtsanwalt:建议除了问老师外,要自己练习找答案或佐证去推论。 04/11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