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braswin (品嚐音樂 耳聽為憑)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Re: 1000321面訪案件實務見解補充(二)
時間Wed Mar 23 01:46:20 2011
學長您好:
原來在貓空版推文也滿多人看的,也謝謝學長還專發文讓我想到很多我沒有思考到的。
不過我之所以認為「有可能有」被認定為共犯,進而有刑訴法239條之適用是因為受到
25年上字第2253號這個判例的影響:「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
,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
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上述判例在文章上被學者認為對「共犯」實務採取所謂主客觀擇一理論,也就是只要客觀
上構成幫助,即使心意沒有相連,也被認為是共犯。套用本案會不會是一人罵,其他人
覺得此人可惡也跟著罵,在實務上就會構成「共犯」?我是覺得也不是沒這種可能性。
不過這個判例是否能一體擴張至此?或是其實學長也找出一些實務見解已限縮這樣的理論
抑或是網路這種發言的特殊性,應該為不同的認定,否則共犯會超多的。
以上淺見 並感謝學長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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