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braswin (品嚐音乐 耳听为凭)
看板NCCUlawserve
标题Re: 1000321面访案件实务见解补充(二)
时间Wed Mar 23 01:46:20 2011
学长您好:
原来在猫空版推文也满多人看的,也谢谢学长还专发文让我想到很多我没有思考到的。
不过我之所以认为「有可能有」被认定为共犯,进而有刑诉法239条之适用是因为受到
25年上字第2253号这个判例的影响:「现行刑法关於正犯、从犯之区别,本院所采见解
,系以其主观之犯意及客观之犯行为标准,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无论其所
参与者是否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皆为正犯,其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
其所参与者,苟系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亦为正犯,必以帮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参与犯罪,其所参与者又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始为从犯。」
上述判例在文章上被学者认为对「共犯」实务采取所谓主客观择一理论,也就是只要客观
上构成帮助,即使心意没有相连,也被认为是共犯。套用本案会不会是一人骂,其他人
觉得此人可恶也跟着骂,在实务上就会构成「共犯」?我是觉得也不是没这种可能性。
不过这个判例是否能一体扩张至此?或是其实学长也找出一些实务见解已限缩这样的理论
抑或是网路这种发言的特殊性,应该为不同的认定,否则共犯会超多的。
以上浅见 并感谢学长的提醒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