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練~)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關於11/28下午政大集英樓法服問題
時間Mon Nov 30 12:47:35 2009
關於第二案件的面訪當事人提到的收養問題:
麻煩負責記錄的學妹,透過mail方式通知她:
『因繼父過世前未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故
尚未發生收養之效力。她與繼父之間沒有法
律上父女關係。因此也沒有對繼父遺產之繼
承權。反之,她與生父間則仍有法律上父女
關係,因此她就生父(將來)的遺產,則有
繼承權。經查,無法院實務見解可作佐證:
本案可於繼父死亡後,補聲請認可收養,或
於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訴訟中,提出由受訴法
院審酌事證予以認可。故此等想法尚不可行
。但如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可透過書面協議
方式,分配部分遺產給她。』
以上內容請轉通知,謝謝,辛苦啦!~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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