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看板NCCUlawserve
标题关於11/28下午政大集英楼法服问题
时间Mon Nov 30 12:47:35 2009
关於第二案件的面访当事人提到的收养问题:
麻烦负责记录的学妹,透过mail方式通知她:
『因继父过世前未向法院声请认可收养,故
尚未发生收养之效力。她与继父之间没有法
律上父女关系。因此也没有对继父遗产之继
承权。反之,她与生父间则仍有法律上父女
关系,因此她就生父(将来)的遗产,则有
继承权。经查,无法院实务见解可作佐证:
本案可於继父死亡後,补声请认可收养,或
於确认收养关系存在诉讼中,提出由受诉法
院审酌事证予以认可。故此等想法尚不可行
。但如其他继承人均同意,可透过书面协议
方式,分配部分遗产给她。』
以上内容请转通知,谢谢,辛苦啦!~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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