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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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證書取得制度草案
時間Wed Dec 28 07:41:04 2005
學妹:
我再回應一下你提出的看法,感謝你在期末考
的水深火熱中,仍參與討論。
第一、
在我前文的概念中,所指的「法服服務證書」,
是單指「法律諮詢服務」部分,並沒有涉及到
其他服務內容的參與部分。所以,討論當然是
只針對「有資格」請領「法律服務證書」的人。
一個人到底實際上參與了多少小時的面談服務、
或電話服務,這是可以算出來的。
第二、
我當然也不認為,法服證書的核發只單指針對
法律諮詢服務部分。事實上,「熱忱」往往比
「專業」更重要!所以,其他服務內容的參與,
如同你所提及到的部分,無疑都有「客觀評價」
的必要!而這部分確實有你所說,無法單用時數
去評價的問題,不過我們可以思考的是:
證書類型也可以區分,未必僅限於單一格式的
證書。至少,法律諮詢服務部分和其他服務部
分是可以分成兩種證書,分別核發,各異其記
載方式、核發要件。或者,推廣組有推廣組的
證書,解答組有解答組的證書。無限可能,端
視我們的創造力。
在更精緻化的制度下,每個人可以同時擁有兩
種(或以上)證書,分別代表他(她)的「服
務熱忱」證明及「服務專業」證明,以便他(她)
可以自行評估選擇,在什麼樣的場合(找工作
求職?考研究所面試資料?申請國外學校?)
要使用哪一種證書。
第三、
我認為制度是人訂出來的,有無限可能,也可
以隨時修改。重點是我們要不要給自己機會去
追求「其他可能性」。提出「諮詢時數化」的
想法,當然來自「包裝行銷」的概念,法律人
對這很陌生,並不重視,但在商學院卻是非常
普遍,因為它代表著是一種「競爭」的概念:
好的實質內容卻沒有好的包裝,仍然是會造成
競爭力的貶值!相信我,至少,將來去外面應
徵「普通法務」,即使是沒律師執照,但有張
曾經參與法律諮詢服務上百小時的證書,絕對
還是會有幫助。
最後、
很感謝你的回應,我知道所有工作人員都很辛
苦,七年來對法服的參與,我能深刻體會法律
人「熱忱」的流失,所以,你們的付出無疑是
彌足珍貴的。
我的建議來自我對職場競爭環境的「嗅覺」,
絕對不是在找麻煩,也深信這是一個可以努力
的方向(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共同的思考是:
我們如何去跟別人呈現出我們的「專業化」)
!我已經請領過證書,但我認為改變或許會對
以後的人有更大幫助。
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是:面對將來的市場競爭,
我們該如何提昇自己的競爭力!針對這點,商
學院的「重視」,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的。
吳俊達
※ 引述《ieoieo (我愛自己)》之銘言:
: 學長
: 就非社員有參與值班的研究生學長姐
: 或是以取得學分為目標的學生而言
: 用時數可以客觀的得知他們服務的持續程度
: 不過他們都不是義務服務
: 所以不符合發放服務證書的目的
: 也就是義務性參與法律服務的熱忱與付出
: 法服社的服務內容
: 不僅包括解答組的值班
: 即使解答組的值班可以用時數來計算
: 但解答組的同學也會參與其他組的服務內容
: 單用時數計算是無法正確評估一個人的付出的
: 在推廣組而言
: 為了準備法律教育的教材以及就教學內容的討論
: 直到在國中學校中完成教學
: 所花費的時間
: 遠遠超過大學部法服課程所規定值班時數
: 何況寒暑假都會有服務的活動
: 參與社團活動
: 所頒發的服務證書
: 名稱為"法律服務社"的服務證書
: 所以
: 用整體時間來既是比較合乎社團需求的
: 不過沒有用學期來算的原因是
: 英文版的沒辦法用學期來表示
: 外國的制度跟我們不同
: 考慮到這點
: 才使用年月的時間來計算
: 小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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