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cuLawServe (政大法律服務社)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公告] 證書取得制度草案
時間Thu Dec 1 00:05:49 2005
此制度本即適用於所有社員
只是未列入章程
為保障關於證書取得之信賴
擬將本草案列入章程
請社員詳讀之
任何疑議請於開會前三日po版
所有疑議將於期末大會解答與討論
章程 第七條
附件1法律服務社證書取得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法律服務社之服務證書,用以證明社員義務性法律服務之經驗與貢獻。
第二條 學期制
服務期間以學期為單位,參與二學期以上得申請證書。
第三條 報名手續
學期初以PTT站內信寄至ncculawserve 社團信箱,新舊社員皆需報名,以確認是
否開始或繼續參加。
第四條 開會
Ⅰ 期初、末大會為社團最重要會議,僅能請假一次,兩次未到則該學期服務內
容作廢。
Ⅱ 各組長若舉行該組之全體會議,即於社版公告需全組員到齊之集會,未能席
者,需為請假手續;三次未為請假手續者,該學期服務內容作廢。
第五條 簽到與請假
Ⅰ 開會簽到原則:
簽名,視為出席。出席而未簽名,請於開會當日結束前,寄信至社團信箱,
標題為「簽到補正」,內容需註明日期。
Ⅱ 會前請假原則:
事先於社版告假或;當日開會前自行或請社員代為告知組長。但臨時不克出
席,需於會後一日內於社版補正請假手續,並敘明理由。
第六條 服務
社員一學期至少參與該組活動一次以上,服務內容需紀錄以作為發放證書考核標準。
但該組另有組內決議考核標準者,以該組決議為準。
第七條 證書頒發
Ⅰ 證書以申請一次為限。但證書有毀損遺失或錯誤,得申請補發,並繳回毀損
或錯誤之證書。
Ⅱ 參與兩學期以上後,社員於確定不再參與社團,得向社長提出證書之申請,
由社團幹部審核通過者,獲頒證書。
第八條 辦法之修改
社團幹部決議後交由社員大會同意行之。有決議經公佈而尚未經同意者,僅拘束該
學期參與之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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