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Re: 我們的
時間Fri May 13 00:10:51 2005
很感謝學弟表達很多意見,我順便利用這機會,
也把一些想法跟大家分享。
※ 引述《alanc (我太容易害羞了)》之銘言:
: 如果根據一般電子商務理論
: 基本上我們會將電子化服務分為幕前和幕後兩種
: 前者就是大家都看得到的入口網站
: 後者比較是大家看不到的,像是資訊流、物流或是金流的控制系統
: 而我前面一篇所說的就是根據競爭論的概念
: 我們社團會比較需要的應該是幕後的資訊流控制系統
: 那幕後的東西如果拿到目前去,通常會淪為四不像或是無法發揮正確的效用
: 因此我會比較建議整個資訊系統僅僅著重於我們的知識管理上面
: 至於要不要對外提供服務?
: 我認為盡量不要,因為;
: 1.對外提供服務需要穩定的系統或是穩定品質的服務提供
: 這點我們無法保證
服務上確實不容易維持品質,我倒是很希望能建構一個平台,
讓所有課輔和各學門專題都能有「學生、研究生、(甚至是)
老師」的對話空間。
如果可以的話,我也希望讓許多執業的學長姐們把他們(現
在過去將來)的實務工作心得,透過此管道分享出去。
到最後,更希望有法律資料庫的建構:其實中文資料已經累積
到一段程度,可以集合大家之力一同來整編。德國Kommentar
的制度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在台灣由於法律研究人才跟先進國
家起來還是嚴重不足,因此讓律師、研究生一起投入法律資料
整編工作應該是必然要走的路,否則我們永遠只能在「翻譯別
人的過時」的東西,不可能有所突破或本土化,散亂未整理的
資料更讓法律實務工作者很頭大(要研究一個法律問題可能必
須自己把法源完整查一遍,才能較完整地歸納出法院見解的脈
絡;一堆雨後春筍的期刊雜誌文章也未經整理:這裡指的是每
篇文章裡重要見解的摘錄),根本阻礙法學研究與法律實務的
對話交流。任何有法律實務經驗者即可輕易指出:學術和實務
落差程度的嚴重性。
: 2.對外服務非常可能去採到目前小型律師事務所的營業範圍
: 我們可能會遭受到不必要的搜擾或是攻擊
其實是牽涉到服務範圍的問題。現有法律服務方式的最大問
題在於:
只是「一次」跟當事人談完就over,沒有任何後續「法律意見
正確性的確認」和「案件發展及建議效果的追蹤」,但這兩點
非常重要。
不但牽涉當事人權益保障,也有助我們好好檢討服務方式、品
質,並累積自己資料庫。說嚴重一點,這兩點沒做到,其實是
注意義務的違反,但我們長久以來一直漠視這樣情況存在。
如果只是強化到以上的程度,我想不會有侵害律師事務所營業
範圍的問題。
另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則是:很多訴訟標的小的案件,律師是
沒有興趣的,當事人也壓根不會想請律師。但這類案件未必,
甚至是說常具有「法律教育意義」,透過訴訟讓法院去宣示一
些法律理念的機會往往因為「當事人請不起律師斷念訴訟爭取
權利、自認倒楣」而白白喪失。律師既然為了自己酬勞不想碰
這類案子,一點也沒有道理再指責法服社採到他們營業範圍。
不過,這的確牽涉到比較高層次的討論,甚至是法律問題。
: 3.服務資源上面,我們畢竟只是學生社團,對於真正需要協助的人最好的管道
: 還是去法律扶助基金會,那邊可能會獲取到較多的資源
我認為台灣法學教育失敗的最大原因,是除了是「國考取向」外
,「訓練方向錯誤」更是一大問題。質言之,未培養學生獨立思考
能力,偏向知識的傳授,完全「法官法」的訓練方式,不重視
「律師觀點思維」的訓練,然後「實體法」和「程序法」切割學習。
其實法律條文的解釋、混亂的法學理論,都是「形式」的東西,
需要只是時間去記憶以準備考試。但法學教育的真諦應該是訓練
出一套「解決(法律或其他生活)問題的思維分析暨解決的能力」
:你今天遇到一個問題,如何拆解它,把它依邏輯方法有條理的
分解排列,再查閱尋找各種資料,把它逐一解決。法律人無須跟
電腦一樣,把所有可以在媒介上紀錄的東西都強迫裝進自己大腦
,但無論如何應該要求自己培養出這套「問題處理的系統」:敏
銳的問題意識嗅覺、細心分析解構問題的能力、耐心求證查閱資
料的能力、謹慎正反辯證推敲的能力。到最後,你會發現:法學
教育其實就是教你一套「做事的方法」!法律人是很靈活的,一
點都不僵化可以因為「這套系統、工具」而侵入各專業領域,而
非其他專業領域入侵法律。只是因為要記憶「各種法律條文解釋:
甲說、乙說、丙說等胡說」,就認為法律人腦袋很死,其實是根
本沒念好法律,沒弄清楚法學訓練的目的。當然,我要表達的並
不是國考不用背,在現行愚蠢、考電腦不是考人的考試制度下(
國考的問題不再贅述,「千萬不能念法律」關於這問題的討論內
容算是比較值得參考的),不背幾乎考不上,法律人的壓力我也
親身感受。但我想要表達的是,沒有培養出上面「那套系統」的
法律人,不管考試考得多好,進了多棒的大事務所,終究不會在
法律實務工作之處理上得心應手。當然,實務工作有很多東西要
再學、靠時間經驗累積,但有這套系統,你會縮短你適應的時間
,而同時加快你增進自我能力的速度。
另外的一個關鍵:從法官法訓練到律師法訓練模式的修正。各位
想想,大學法律系花多少時間在教我們去找到「每一個問題的最
符合公平正義、最正確條文解釋的那條線」,這其實是法官的問
題,因為他要作出判斷。但問題是,將來擔任法官的畢竟是少數
法律人,至少比起來律師的數目遠超過法官。所以,法學教育不
該把目標設定在多數人的將來嗎?!兩者有何不同?其實只是說,
當遇到一個法律問題時,你是原告律師會怎樣主張?你是被告律
師會怎樣抗辯?就這樣簡單:把法律問題從「單純法官法的講授」
,修正或者強化成「多一點刺激學生正反辯證」(不過就是蘇格
拉底問答法)。其實經過正反辯證,法律問題的最合理解答通常
會自然呼之欲出,律師法的訓練模式不但刺激學生思辯的能力(
你可以天馬行空的闡釋任何理由),增加學生頭腦的靈活度,又
能同時(最後結果上)滿足法官法訓練模式所追求的目的,其實
未必沒有效率,更似乎能發揮較大訓練效益。當然,你會問:課
都上不完了,那還有時間一個個問題討論辯證?但應該要注意的
一點是:本來課就不會上完,基本的書應該在家自己念,來學校
不是老師把書上寫的再背一次給學生聽,而是和學生討論、辯論。
最後,實體程序分開學習是很不當的。因為實務工作上兩者是相
輔相成、合而為一。不過,牽涉到我們法學訓練下師資的問題:
畢竟有豐富實務經驗的老師算少數,而實務工作者也通常沒有餘
裕進行深入法學研究。相較於德國大學教授很多都是當地邦法院
法官、律師的現象,在台灣更因受限於大學教師聘任制度而無法
實現。甚至,能夠同時兼開實體及程序法的老師並不多(本校也
只有楊淑文老師及何賴傑老師)。不過,學生自己仍然可以強化
實體程序交錯的學習訓練:「複習」實體法時思考程序法上會遭
遇哪些問題?「念到」程序法時想想實體法上又會牽涉到哪些爭
議?如此即可!這樣的穿梭思考,會幫助自己把民法和民事訴訟
法的學習整合成「民事法」的整體思考,絕對有助於更合理化自
己看問題的角度(只限於實體法的思考,不考慮訴訟經濟及舉證
問題的見解,其實很可笑!),也能促進縮短將來投入實務工作
的適應期。
: 4.以價值鏈來看,從一般法律知識到當事人這裡
: 其實我們所作的法律價值傳遞或是增加往往沒有太大的效用
: 我們無法代為起訴、我們無法接洽複雜的案件、我們無法代表談判...
: 我們的價值其實對於當事人,遠低於對我們自己
: 也就是說與其說法律服務社團是要便民,不如說是讓我們菜鳥有個初步實習的地方
: 在這樣的價值鏈之下,你的基礎建設勢必要配合如此的價值鏈
: 才有其效能和存在的意義
這點觀察非常正確。所以正確的法律服務應該是:擴大到撰寫訴狀的
工作。比較能緩和爭議的方式應該是:由真正具有熱誠而不是只顧自
己兼差賺錢的教授,掛名指導研究生、大學部學生撰寫書狀、從事訴
訟代理等工作。當然,這裡牽涉到法律,有法律明文允許這樣服務模
式會更好(事實上有沒法律禁止這樣的模式其實可以先好好研究!),
還有報酬及課稅的問題。但現行服務模式的規避其實很簡單:法律服
務社並無權禁止你以個人名義協助當事人,撰狀、談判沒問題,出庭
只是法院會不同意而已。法服社禁止這樣協助的出發點只是為了保護
學生,避免學生和當事人間,因為學生的過度熱誠卻發生責任爭議(
學生幫忙弄,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反而怪學生)。
整理來看,我認為現行法服模式需要好好檢討,根本連「初步實習」
都談不上。因為一點訓練學習效果都沒有!關於這點,以後我們可以
再討論:有哪些具體缺失?如何修正?法服社如何幫助學生學習?這
些問題其實也都和「如何吸引學生參加法服」一事密切相關!
: 5.前面提過的成本問題
資訊化的成本問題,我想也可以問問電腦助教的意見,有勞你們專家
多多討論表示意見了!
: 參考參考吧^^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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