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看板NCCUlawserve
标题Re: 我们的
时间Fri May 13 00:10:51 2005
很感谢学弟表达很多意见,我顺便利用这机会,
也把一些想法跟大家分享。
※ 引述《alanc (我太容易害羞了)》之铭言:
: 如果根据一般电子商务理论
: 基本上我们会将电子化服务分为幕前和幕後两种
: 前者就是大家都看得到的入口网站
: 後者比较是大家看不到的,像是资讯流、物流或是金流的控制系统
: 而我前面一篇所说的就是根据竞争论的概念
: 我们社团会比较需要的应该是幕後的资讯流控制系统
: 那幕後的东西如果拿到目前去,通常会沦为四不像或是无法发挥正确的效用
: 因此我会比较建议整个资讯系统仅仅着重於我们的知识管理上面
: 至於要不要对外提供服务?
: 我认为尽量不要,因为;
: 1.对外提供服务需要稳定的系统或是稳定品质的服务提供
: 这点我们无法保证
服务上确实不容易维持品质,我倒是很希望能建构一个平台,
让所有课辅和各学门专题都能有「学生、研究生、(甚至是)
老师」的对话空间。
如果可以的话,我也希望让许多执业的学长姐们把他们(现
在过去将来)的实务工作心得,透过此管道分享出去。
到最後,更希望有法律资料库的建构:其实中文资料已经累积
到一段程度,可以集合大家之力一同来整编。德国Kommentar
的制度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在台湾由於法律研究人才跟先进国
家起来还是严重不足,因此让律师、研究生一起投入法律资料
整编工作应该是必然要走的路,否则我们永远只能在「翻译别
人的过时」的东西,不可能有所突破或本土化,散乱未整理的
资料更让法律实务工作者很头大(要研究一个法律问题可能必
须自己把法源完整查一遍,才能较完整地归纳出法院见解的脉
络;一堆雨後春笋的期刊杂志文章也未经整理:这里指的是每
篇文章里重要见解的摘录),根本阻碍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的
对话交流。任何有法律实务经验者即可轻易指出:学术和实务
落差程度的严重性。
: 2.对外服务非常可能去采到目前小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范围
: 我们可能会遭受到不必要的搜扰或是攻击
其实是牵涉到服务范围的问题。现有法律服务方式的最大问
题在於:
只是「一次」跟当事人谈完就over,没有任何後续「法律意见
正确性的确认」和「案件发展及建议效果的追踪」,但这两点
非常重要。
不但牵涉当事人权益保障,也有助我们好好检讨服务方式、品
质,并累积自己资料库。说严重一点,这两点没做到,其实是
注意义务的违反,但我们长久以来一直漠视这样情况存在。
如果只是强化到以上的程度,我想不会有侵害律师事务所营业
范围的问题。
另一个可以思考的问题则是:很多诉讼标的小的案件,律师是
没有兴趣的,当事人也压根不会想请律师。但这类案件未必,
甚至是说常具有「法律教育意义」,透过诉讼让法院去宣示一
些法律理念的机会往往因为「当事人请不起律师断念诉讼争取
权利、自认倒楣」而白白丧失。律师既然为了自己酬劳不想碰
这类案子,一点也没有道理再指责法服社采到他们营业范围。
不过,这的确牵涉到比较高层次的讨论,甚至是法律问题。
: 3.服务资源上面,我们毕竟只是学生社团,对於真正需要协助的人最好的管道
: 还是去法律扶助基金会,那边可能会获取到较多的资源
我认为台湾法学教育失败的最大原因,是除了是「国考取向」外
,「训练方向错误」更是一大问题。质言之,未培养学生独立思考
能力,偏向知识的传授,完全「法官法」的训练方式,不重视
「律师观点思维」的训练,然後「实体法」和「程序法」切割学习。
其实法律条文的解释、混乱的法学理论,都是「形式」的东西,
需要只是时间去记忆以准备考试。但法学教育的真谛应该是训练
出一套「解决(法律或其他生活)问题的思维分析暨解决的能力」
:你今天遇到一个问题,如何拆解它,把它依逻辑方法有条理的
分解排列,再查阅寻找各种资料,把它逐一解决。法律人无须跟
电脑一样,把所有可以在媒介上纪录的东西都强迫装进自己大脑
,但无论如何应该要求自己培养出这套「问题处理的系统」:敏
锐的问题意识嗅觉、细心分析解构问题的能力、耐心求证查阅资
料的能力、谨慎正反辩证推敲的能力。到最後,你会发现:法学
教育其实就是教你一套「做事的方法」!法律人是很灵活的,一
点都不僵化可以因为「这套系统、工具」而侵入各专业领域,而
非其他专业领域入侵法律。只是因为要记忆「各种法律条文解释:
甲说、乙说、丙说等胡说」,就认为法律人脑袋很死,其实是根
本没念好法律,没弄清楚法学训练的目的。当然,我要表达的并
不是国考不用背,在现行愚蠢、考电脑不是考人的考试制度下(
国考的问题不再赘述,「千万不能念法律」关於这问题的讨论内
容算是比较值得参考的),不背几乎考不上,法律人的压力我也
亲身感受。但我想要表达的是,没有培养出上面「那套系统」的
法律人,不管考试考得多好,进了多棒的大事务所,终究不会在
法律实务工作之处理上得心应手。当然,实务工作有很多东西要
再学、靠时间经验累积,但有这套系统,你会缩短你适应的时间
,而同时加快你增进自我能力的速度。
另外的一个关键:从法官法训练到律师法训练模式的修正。各位
想想,大学法律系花多少时间在教我们去找到「每一个问题的最
符合公平正义、最正确条文解释的那条线」,这其实是法官的问
题,因为他要作出判断。但问题是,将来担任法官的毕竟是少数
法律人,至少比起来律师的数目远超过法官。所以,法学教育不
该把目标设定在多数人的将来吗?!两者有何不同?其实只是说,
当遇到一个法律问题时,你是原告律师会怎样主张?你是被告律
师会怎样抗辩?就这样简单:把法律问题从「单纯法官法的讲授」
,修正或者强化成「多一点刺激学生正反辩证」(不过就是苏格
拉底问答法)。其实经过正反辩证,法律问题的最合理解答通常
会自然呼之欲出,律师法的训练模式不但刺激学生思辩的能力(
你可以天马行空的阐释任何理由),增加学生头脑的灵活度,又
能同时(最後结果上)满足法官法训练模式所追求的目的,其实
未必没有效率,更似乎能发挥较大训练效益。当然,你会问:课
都上不完了,那还有时间一个个问题讨论辩证?但应该要注意的
一点是:本来课就不会上完,基本的书应该在家自己念,来学校
不是老师把书上写的再背一次给学生听,而是和学生讨论、辩论。
最後,实体程序分开学习是很不当的。因为实务工作上两者是相
辅相成、合而为一。不过,牵涉到我们法学训练下师资的问题:
毕竟有丰富实务经验的老师算少数,而实务工作者也通常没有余
裕进行深入法学研究。相较於德国大学教授很多都是当地邦法院
法官、律师的现象,在台湾更因受限於大学教师聘任制度而无法
实现。甚至,能够同时兼开实体及程序法的老师并不多(本校也
只有杨淑文老师及何赖杰老师)。不过,学生自己仍然可以强化
实体程序交错的学习训练:「复习」实体法时思考程序法上会遭
遇哪些问题?「念到」程序法时想想实体法上又会牵涉到哪些争
议?如此即可!这样的穿梭思考,会帮助自己把民法和民事诉讼
法的学习整合成「民事法」的整体思考,绝对有助於更合理化自
己看问题的角度(只限於实体法的思考,不考虑诉讼经济及举证
问题的见解,其实很可笑!),也能促进缩短将来投入实务工作
的适应期。
: 4.以价值链来看,从一般法律知识到当事人这里
: 其实我们所作的法律价值传递或是增加往往没有太大的效用
: 我们无法代为起诉、我们无法接洽复杂的案件、我们无法代表谈判...
: 我们的价值其实对於当事人,远低於对我们自己
: 也就是说与其说法律服务社团是要便民,不如说是让我们菜鸟有个初步实习的地方
: 在这样的价值链之下,你的基础建设势必要配合如此的价值链
: 才有其效能和存在的意义
这点观察非常正确。所以正确的法律服务应该是:扩大到撰写诉状的
工作。比较能缓和争议的方式应该是:由真正具有热诚而不是只顾自
己兼差赚钱的教授,挂名指导研究生、大学部学生撰写书状、从事诉
讼代理等工作。当然,这里牵涉到法律,有法律明文允许这样服务模
式会更好(事实上有没法律禁止这样的模式其实可以先好好研究!),
还有报酬及课税的问题。但现行服务模式的规避其实很简单:法律服
务社并无权禁止你以个人名义协助当事人,撰状、谈判没问题,出庭
只是法院会不同意而已。法服社禁止这样协助的出发点只是为了保护
学生,避免学生和当事人间,因为学生的过度热诚却发生责任争议(
学生帮忙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反而怪学生)。
整理来看,我认为现行法服模式需要好好检讨,根本连「初步实习」
都谈不上。因为一点训练学习效果都没有!关於这点,以後我们可以
再讨论:有哪些具体缺失?如何修正?法服社如何帮助学生学习?这
些问题其实也都和「如何吸引学生参加法服」一事密切相关!
: 5.前面提过的成本问题
资讯化的成本问题,我想也可以问问电脑助教的意见,有劳你们专家
多多讨论表示意见了!
: 参考参考吧^^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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