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meyu (法服返服小組招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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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民法的問題
時間Thu Nov 4 09:19:30 2004
※ 引述《fttforever (蒲公英~逍遙遊)》之銘言:
: 依照德國的判例,法定代理人所賦予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特殊財產處分權
: 還是受到該財產價值的限制,如果價值低者有效,價值高者無效,那法定代理人所賦予的
: 特殊財產處分權不就變成同一法條卻有不同法律效果之虞。又78條的立法理由之一是為保
: 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直接適用84條的規定,是不是失去了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義
我覺得你好像誤解判例的意思????
我是沒看過你所說的判例,
不過我是有看過德國一判例是指
"就父母給予的處分金去買樂透中獎,是否對於中獎的金額仍得自由處分?"
該判例認為不行,因為顯逾當初處分的價值。
如果你是指這個判例的話,那我想你應該是誤解了,
他的重點不是在"價值高低",
而是因為後來中獎的高額獎金並不是在當初法定代理人所能預見給予處分的範圍內。
如果照你所說的要用價值去判斷的話,
是不是容易造成社會經濟的不安定性呢?
因為沒有人知道該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允許處分的財產到底是不是"價值過高",
是不是貧窮人家小孩處分一台機車是高價值,富有人家就不是???
那是不是每次交易都要去調查一下行為人的家產狀況??
這樣是不是妨礙經濟流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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