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meyu (法服返服小组招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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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民法的问题
时间Thu Nov 4 09:19:30 2004
※ 引述《fttforever (蒲公英~逍遥游)》之铭言:
: 依照德国的判例,法定代理人所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财产处分权
: 还是受到该财产价值的限制,如果价值低者有效,价值高者无效,那法定代理人所赋予的
: 特殊财产处分权不就变成同一法条却有不同法律效果之虞。又78条的立法理由之一是为保
: 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直接适用84条的规定,是不是失去了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意义
我觉得你好像误解判例的意思????
我是没看过你所说的判例,
不过我是有看过德国一判例是指
"就父母给予的处分金去买乐透中奖,是否对於中奖的金额仍得自由处分?"
该判例认为不行,因为显逾当初处分的价值。
如果你是指这个判例的话,那我想你应该是误解了,
他的重点不是在"价值高低",
而是因为後来中奖的高额奖金并不是在当初法定代理人所能预见给予处分的范围内。
如果照你所说的要用价值去判断的话,
是不是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的不安定性呢?
因为没有人知道该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允许处分的财产到底是不是"价值过高",
是不是贫穷人家小孩处分一台机车是高价值,富有人家就不是???
那是不是每次交易都要去调查一下行为人的家产状况??
这样是不是妨碍经济流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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