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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昨天上b發現自己和大家都不一樣 然後又發現,其實那份題目不是當天要拿出來講的 而是要留著考試用 所以今天就重新編排了一下 【題目】(附簡答) 【教學提示】(參考而已) 【參考法條】 【第五大題】 F4(道明寺、花澤類、美作、西門)三番兩次惡整杉菜,導致她在學校中難以生存,杉菜有苦難言。有一天杉菜再喝了一罐蠻豬之後,腎上腺激素大量分泌,決定和F4面對面,講清楚,說明白。杉菜邀了青和和優紀,與F4相約在新店五峰山上的兄弟土雞城見面談判,談判未果,F4紛紛拿出預藏在桌下的武士刀,準備狠狠幹一場,杉菜一行也早有預備,亮出懷中的西瓜刀。一夥人從這峰打到那峰,難分難解……。F4這群公子哥兒平常欠訓練,個個外強中乾 被杉菜三個人打得鼻青臉腫,而杉菜和青池與優紀也都掛了彩。此時只聞警鈴聲回盪山間,警方將一行人帶回警察局。請問: 1.( )優紀和青和為杉菜挺身而出,造成F4皆受輕傷,三個人誰犯法? (A)不管他們是因為什麼理由傷人,都是犯罪,成立輕傷罪。 (B)都犯法,F4是我的偶像,怎麼可以欺負他們,這三個去死吧! (C)杉菜爭取自己的權益,不犯法。但是優紀和青池是雞婆,所以犯法。 (D)都不犯法,F4仗勢欺人,死了也活該! 解答: 因為只造成輕傷,所以優紀、杉菜、青和都犯了輕傷罪。 法條: 第 277 條第一項(輕傷罪,其實應該稱為”普通傷害罪比較適當”)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承上題,青和因為道明寺的快刀刺中要害,送醫不治,而美作也被杉菜砍下一隻手臂,終身殘廢,法律在這種造成重傷與死亡的情況下有何處罰? (A)跟第一題一樣,都算輕傷罪。 (B)有罪同擔!大家都成立重傷罪。 (C)除了杉菜和道明寺,其他人成立聚眾鬥毆罪。 (D)罪大惡極,乾脆都拖去槍斃好了! 解答: 因為有造成重傷和死亡的狀況,所以不像第一題那樣只成立普通傷害罪,而成立聚眾鬥毆罪(亦稱聚眾鬥毆致死或重傷罪)。 法條: 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條後段: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所以下手造成重傷和死亡的杉菜、道明寺不會被認為是聚眾鬥毆罪,只有其他在場助勢的人(花澤類、西門、優紀)才會以本罪處斷。(這個觀念很簡單阿!下手的人本來就比沒下手的人可惡,如果不加重處罰,就不公平了嘛!) 3.( ) 承上題,那杉菜和道明寺呢? (A)也是聚眾鬥毆罪。 (B)其實道明寺喜歡杉菜,讓他為愛犧牲,一個人擔重傷罪了! (C)道明寺成立重傷致死罪,杉菜是重傷罪。 解答: 本題承接上題,下手的不能單單以聚眾鬥毆罪來處罰,必須處法傷害罪。 因為這裡的情況是重傷,不是像第一題那樣造成輕傷,所以不能處罰輕傷罪,而應該處罰重傷罪和重傷致死罪。 法條: 第 278 條第一項(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重傷致死罪)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杉菜使美作受重傷,當然是重傷罪 而道明寺殺了人,是致人於死的情況,處以重傷致死罪 4.( )下列各項罪以及其刑責,何者最高? (A)輕傷罪。 (B)聚眾鬥毆罪。 (C)重傷罪。 (D)重傷致死罪。 解答: 輕傷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聚眾鬥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致死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教學提示】 聚眾鬥毆罪是什麼?大家跟我看一下法條……(第283條)各位可能覺得這個法條真的是給它有一點抽象啦!不過我今天一定講到大家懂! 一、定義: 什麼是聚眾鬥毆?簡單說,就是「打群架」啦!就是兩群不同道的兄弟在街上「車拼」的意思!懂了吧! 二、行為主體: 基本上,大家看到剛剛的法條,就知道我國的法律是處罰打群架的,而且不是只有帶頭的要被關,跟著打架的小弟也是犯罪,都要抓起來坐牢,所以有些大哥會跟小弟說:「出事了!有我罩著,免驚!」ㄟ~~這是不懂法律的才這樣說! 三、傷害罪vs聚眾鬥毆罪: 不過並不是兩群人在街上車拼,就會被法官判成「聚眾鬥毆罪」,事實上,要成立聚眾鬥毆罪的話,還得要有人不幸被砍成重傷或造成死亡,如果今天兩派的人只是在打空氣、練太極拳,或者只是造成輕傷而已,那麼就不會被判「聚眾鬥毆罪」。 如果只造成輕傷,那麼這些人會被判輕傷罪。 但如果有人重傷或甚至有人死了,情況就不同喔! 在這種情況下,下手殺人或把人家砍成重傷的那個人,他會被判重傷罪,而其他在場的兄弟才會成立聚眾鬥毆罪! 【參考法條】 第 277 條(輕傷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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