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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昨天上b发现自己和大家都不一样 然後又发现,其实那份题目不是当天要拿出来讲的 而是要留着考试用 所以今天就重新编排了一下 【题目】(附简答) 【教学提示】(参考而已) 【参考法条】 【第五大题】 F4(道明寺、花泽类、美作、西门)三番两次恶整杉菜,导致她在学校中难以生存,杉菜有苦难言。有一天杉菜再喝了一罐蛮猪之後,肾上腺激素大量分泌,决定和F4面对面,讲清楚,说明白。杉菜邀了青和和优纪,与F4相约在新店五峰山上的兄弟土鸡城见面谈判,谈判未果,F4纷纷拿出预藏在桌下的武士刀,准备狠狠干一场,杉菜一行也早有预备,亮出怀中的西瓜刀。一夥人从这峰打到那峰,难分难解……。F4这群公子哥儿平常欠训练,个个外强中乾 被杉菜三个人打得鼻青脸肿,而杉菜和青池与优纪也都挂了彩。此时只闻警铃声回荡山间,警方将一行人带回警察局。请问: 1.( )优纪和青和为杉菜挺身而出,造成F4皆受轻伤,三个人谁犯法? (A)不管他们是因为什麽理由伤人,都是犯罪,成立轻伤罪。 (B)都犯法,F4是我的偶像,怎麽可以欺负他们,这三个去死吧! (C)杉菜争取自己的权益,不犯法。但是优纪和青池是鸡婆,所以犯法。 (D)都不犯法,F4仗势欺人,死了也活该! 解答: 因为只造成轻伤,所以优纪、杉菜、青和都犯了轻伤罪。 法条: 第 277 条第一项(轻伤罪,其实应该称为”普通伤害罪比较适当”)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2.( )承上题,青和因为道明寺的快刀刺中要害,送医不治,而美作也被杉菜砍下一只手臂,终身残废,法律在这种造成重伤与死亡的情况下有何处罚? (A)跟第一题一样,都算轻伤罪。 (B)有罪同担!大家都成立重伤罪。 (C)除了杉菜和道明寺,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 (D)罪大恶极,乾脆都拖去枪毙好了! 解答: 因为有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状况,所以不像第一题那样只成立普通伤害罪,而成立聚众斗殴罪(亦称聚众斗殴致死或重伤罪)。 法条: 第 283 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致人於死或重伤者,在场助势而非出於正当防卫之人,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实施伤害者,仍依伤害各条之规定处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後段:下手实施伤害者,仍依伤害各条之规定处断。所以下手造成重伤和死亡的杉菜、道明寺不会被认为是聚众斗殴罪,只有其他在场助势的人(花泽类、西门、优纪)才会以本罪处断。(这个观念很简单阿!下手的人本来就比没下手的人可恶,如果不加重处罚,就不公平了嘛!) 3.( ) 承上题,那杉菜和道明寺呢? (A)也是聚众斗殴罪。 (B)其实道明寺喜欢杉菜,让他为爱牺牲,一个人担重伤罪了! (C)道明寺成立重伤致死罪,杉菜是重伤罪。 解答: 本题承接上题,下手的不能单单以聚众斗殴罪来处罚,必须处法伤害罪。 因为这里的情况是重伤,不是像第一题那样造成轻伤,所以不能处罚轻伤罪,而应该处罚重伤罪和重伤致死罪。 法条: 第 278 条第一项(重伤罪)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项(重伤致死罪)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杉菜使美作受重伤,当然是重伤罪 而道明寺杀了人,是致人於死的情况,处以重伤致死罪 4.( )下列各项罪以及其刑责,何者最高? (A)轻伤罪。 (B)聚众斗殴罪。 (C)重伤罪。 (D)重伤致死罪。 解答: 轻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聚众斗殴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罪: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致死罪: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教学提示】 聚众斗殴罪是什麽?大家跟我看一下法条……(第283条)各位可能觉得这个法条真的是给它有一点抽象啦!不过我今天一定讲到大家懂! 一、定义: 什麽是聚众斗殴?简单说,就是「打群架」啦!就是两群不同道的兄弟在街上「车拼」的意思!懂了吧! 二、行为主体: 基本上,大家看到刚刚的法条,就知道我国的法律是处罚打群架的,而且不是只有带头的要被关,跟着打架的小弟也是犯罪,都要抓起来坐牢,所以有些大哥会跟小弟说:「出事了!有我罩着,免惊!」ㄟ~~这是不懂法律的才这样说! 三、伤害罪vs聚众斗殴罪: 不过并不是两群人在街上车拼,就会被法官判成「聚众斗殴罪」,事实上,要成立聚众斗殴罪的话,还得要有人不幸被砍成重伤或造成死亡,如果今天两派的人只是在打空气、练太极拳,或者只是造成轻伤而已,那麽就不会被判「聚众斗殴罪」。 如果只造成轻伤,那麽这些人会被判轻伤罪。 但如果有人重伤或甚至有人死了,情况就不同喔! 在这种情况下,下手杀人或把人家砍成重伤的那个人,他会被判重伤罪,而其他在场的兄弟才会成立聚众斗殴罪! 【参考法条】 第 277 条(轻伤罪)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重伤罪)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83 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致人於死或重伤者,在场助势而非出於正当防卫之人,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实施伤害者,仍依伤害各条之规定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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