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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題目是胡說的(對不起!!我遲交了~~~~~~) 【第五大題】 F4(道明寺、花澤類、美作、西門)三番兩次惡整杉菜,導致她在學校中難以生存,杉菜有苦難言。有一天杉菜再喝了一罐蠻豬之後,腎上腺激素大量分泌,決定和F4面對面,講清楚,說明白。杉菜邀了青和和優紀,與F4相約在新店五峰山上的兄弟土雞城見面談判,談判未果,F4紛紛拿出預藏在桌下的武士刀,準備狠狠幹一場,杉菜一行也早有預備,亮出懷中的西瓜刀。一夥人從這峰打到那峰,難分難解……。F4這群公子哥兒平常欠訓練,個個外強中乾 被杉菜三個人打得鼻青臉腫,而杉菜和青池與優紀也都掛了彩。此時只聞警鈴聲回盪山間,警方將一行人帶回警察局。請問: 【題目】 1.( )優紀和青池為杉菜挺身而出,造成F4皆受輕傷,三個人誰犯法?(A)不管他們是因為什麼理由傷人,都是犯罪,成立輕傷罪。 (B)都犯法,F4是我的偶像,怎麼可以欺負他們,這三個去死吧! (C)杉菜爭取自己的權益,不犯法。但是優紀和青池是雞婆,所以犯法。 (D)都不犯法,F4仗勢欺人,死了也活該! 2.( )承上題,青池因為道明寺的快刀刺中要害,送醫不治,而美作也被杉菜砍下一隻手臂,終身殘廢,法律在這種造成重傷與死亡的情況下有何處罰?(A)跟第一題一樣,都算輕傷罪。 (B)有罪同擔!大家都成立重傷罪。 (C)除了杉菜和道明寺,其他人成立聚眾鬥毆罪。 (D)罪大惡極,乾脆都拖去槍斃好了! 3.( ) 承上題,那杉菜和道明寺呢? (A)也是聚眾鬥毆罪。 (B)其實道明寺喜歡杉菜,讓他為愛犧牲,一個人擔重傷罪了! (C)道明寺成立重傷致死罪,杉菜是重傷罪。 4.( )下列各項罪以及其刑責,何者最高? (A)輕傷罪。 (B)聚眾鬥毆罪。 (C)重傷罪。 (D)重傷致死罪。 【詳解書】 大家好!今天我來幫大家上課!來講一下:聚眾鬥毆罪好了!大家跟我看一下法條……各位可能覺得這個法條真的是給它有一點抽象啦!不過我今天一定講到大家懂! 什麼是聚眾鬥毆?簡單說,就是「打群架」啦!就是兩群不同道的兄弟在街上「車拼」的意思!懂了吧! 基本上,大家看到剛剛的法條,就知道我國的法律是處罰打群架的,而且不是只有帶頭的要被關,跟著打架的小弟也是犯罪,都要抓起來坐牢,所以有些大哥會跟小弟說:「出事了!有我罩著,免驚!」ㄟ~~這是不懂法律的才這樣說! 不過並不是兩群人在街上車拼,就會被法官判成「聚眾鬥毆罪」,事實上,要成立聚眾鬥毆罪的話,還得要有人不幸被砍成重傷或造成死亡,如果今天兩派的人只是在打空氣、練太極拳,或者只是造成輕傷而已,那麼就不會被判「聚眾鬥毆罪」。 這樣就有兩種情況啦! 如果只造成輕傷,那麼這些人會被判輕傷罪。 但如果有人重傷或甚至有人死了,情況就不同喔! 在這種情況下,下手殺人或把人家砍成重傷的那個人,他會被判重傷罪,而其他在場的兄弟才會成立聚眾鬥毆罪! 大家是不是有點給它一頭霧水! 我們來看題目好了! (讀題目) 各位跟我想一下,今天要是在場的人很君子,只是在打太極拳,大家都是輕傷而已,那會犯什麼罪?當然是輕傷罪,根本沒人重傷或死掉嘛!所以第一題答案是什麼?A 好!各位再跟我想像一下,今天杉菜把砍了美作的手臂,斷啦!接不回去啦!就是重傷!然後道明寺輸人不輸陣,乾脆把青和砍死了。對!這樣不就是聚眾鬥毆了嗎? 那在這樣的情形是每個人都只是聚眾鬥毆罪嗎?當然不是!道明寺這個大魔頭當然不能只是聚眾鬥毆嘛!法官會怎麼說?他說這是重傷致死罪!那杉菜咧?這個魔女當然判她重傷罪! 除了這兩個人以外,其他的人像是優紀啊還是花澤類,都是在場助勢,這才是真真正正的聚眾鬥毆罪!所以二、三題就有答案啦!第二題是C、第三題也是C 那我光跟你們說這什麼什麼罪有啥米用?跟你們講一講被法官判這些罪,在處罰上會有什麼差別,這才是重點啦! 比方說,今天所有人都是輕傷,都是輕傷罪,那會怎麼樣,看看法條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各位!關三年喔! 那如果有人死了或重傷,在場那些助勢的人,像優紀和花澤類會怎麼樣,聚眾鬥毆罪嘛!看法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關三年! 那杉菜呢?她把美作砍成獨臂人,當然是重傷罪,看法條: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是比輕傷罪和聚眾鬥毆罪重ㄚ? 那道明寺咧?把人弄死了就是重傷致死嘛!剛剛那一條看下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意思是什麼?他可能要被關一輩子F4就解體啦!所以第四題的答案是?D ok!講到這裡就是希望大家在打架前先想清楚,不管是剛剛哪一個罪,都至少有三年的刑期ㄟ,你看打一次架,就損失三年國中生活,多得不償失ㄚ?所以各位要三思ㄛ…… 【參考法條】 第 277 條(輕傷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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